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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质量合格食品电话索证的可行性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厂家质检部门、卫生防疫站的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是判定食品能否上市经营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种类、食品经营网点越来越多,使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日益繁重,需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敏感、准确、适应市场发展的索证系统.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我站根据社会需要,研究开发了“山西省卫生质量合格食品电话索证系统”.该系统于2000年1月1日在我省正式启动,并确定16802000为我省统一的食品索证电话,任何一部电话拔该号码,再通过电话语音导航输入产品条形码编号,即可获得该食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实践证明:卫生质量合格食品电话索证,减化了食品经营场所索证过程,提高了食品卫生监督效率,调动了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进行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保障了食品合法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该系统是计算机技术、电信技术、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相结合的结晶,其可行性及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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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0年度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状况。为了提高我省的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促进我省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现将2000年度我省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总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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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用以证明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材料。调查取证是食品卫生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水平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质量,甚至会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不足而使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本文就以下易遇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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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卫生检验工作对卫生行政执法的影响
卫生行政执法具有行政性与技术性高度结合之特点.它具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卫生检验工作既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持,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依据 .检验结果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客观、公正, 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无庸置疑,这种影响表现为多方面的,如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服务业的利益以及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等等.但仅从技术角度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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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经营,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论处:(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浙江省某地区卫生局于1998年6月对一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因案情比较特殊,现就上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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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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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分析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卫生许可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每个栏目都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发现卫生许可证填写内容不规范的现象.我们收集了十省二十一个市县(含本市)区的300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对填写中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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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定位的探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检验机构、广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保健食品行业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家卫生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继确定了22项保健功能,并颁布了相应的功能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为国家审批保健食品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企业开发研究保健食品提供了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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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查处“都瑞口服液”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上海市卫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都瑞口服液”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我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都瑞口服液”进行了重新审查。经查实,“都瑞口服液”含有枸橼西地那非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下发了《关于撤消“都瑞口服液”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69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对“都瑞口服液”进行查处。 二、各地要加强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尤其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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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5]49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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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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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查处劣质食用油案件及北京市卫生局调查处理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案件予以表扬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浙江省查处了一起制售劣质食用油案件;北京市调查处理了一起由餐饮单位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病暴发的案件.以上两起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卫生厅、北京市卫生局反应及时,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针对案情迅速开展了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两省(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地控制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受到伤害的群众,积极组织救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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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司(局)文件卫法监食便发[2000]176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卫法监发[2000]第1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00年6月底前将其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备案。尚未上报的省请于2000年10月25日前补报。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将于2000年11月1日起不再受理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二00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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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冒充药品类违法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冒充药品名称并仿冒药品包装,或在标签说明书中直接或间接标明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非药品产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对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批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产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违法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示了一批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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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核查"脑白金加锌补钙奶粉"等3种不合格奶粉情况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你局《关于不合格奶粉情况的通报》(国食药监协函[2006]108号)后,我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出了《关于立即查处'脑白金加锌补钙奶粉’等3种奶粉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6]61号,见附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奶粉等乳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有关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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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1998]第17号关于1998年秋季食品卫生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关于开展1998年秋季全国食品和化妆品卫生抽检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1998]第5号)的部署,我部对北京、天津市售的乳酸菌饮料、冷饮、糖果、肉灌肠四类定型包装食品进行了抽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月饼、酱油、蜜饯三类定型包装食品进行了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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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保健用品及其它)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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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牛肉食品公告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3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的牛肉食品,现就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具体产品为:牛的脑、脊髓、眼、牛肉、牛骨、牛内脏、牛胎盘及其用上述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牛肉汉堡、牛排、牛肉罐头、牛肉香肠、牛肉松、明胶、氨基酸等,但乳及乳制品不在禁止范围.二、目前已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对已进口或销售的来自发生疯牛病的国家的上述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作销毁或退货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同时广泛向社会宣传“病牛病”防治知识(宣传提纲见附件),正确引导消费.附件:预防疯牛病(BSE)有关知识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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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0]219号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保健用品及其它)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地方审批事项。目前,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审批管理的事项,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没有法规依据的,不得擅自设立卫生行政审批项目。除此之外,地方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内容与国家现行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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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作用,履行好《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