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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生系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大练兵"达标考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技术人员培训的意见》,落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技术服务水平,迎接2005年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校验,2004年5~7月在全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技术人员中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大练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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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启动技术大练兵活动
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指导)中心"计划生育技术大练兵"活动部署暨培训会议在朝阳区计划生育健康技术服务中心举行,全市18个区县中心主任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和培训.本次活动目的在于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技术人员培训的意见>,落实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迎接2005年机构及人员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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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举办技术服务管理培训班
为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者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实际问题,2004年8月23~2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举办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的科技处处长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班强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挑战又面临机遇,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计生科技系统要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当前社会法制环境逐渐形成,<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提高计生科技工作者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此次培训班主要课程就是法律知识培训和技术服务业务相关问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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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是加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加强依法管理和规范服务的法律保障.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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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打破了医疗机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民营医疗机构应运而生.余姚市民营医疗机构起步于2001年,对部分撤乡并镇后的卫生分院进行转制,将其中的近40家乡镇卫生分院产权转为民营,2003年3月投资超过亿元的民营惠爱医院建成开业,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医疗市场逐步放开.我市现有民营医院1家,民营医疗门诊部67家,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6.4%.民营医疗机构是在改革开放、医疗逐步走向市场的大环境下产生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补充.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民营医疗机构虽然刚起步,但其办院思路、管理模式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经营意识,对医疗市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波,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需要正确引导,以利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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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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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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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是加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加强依法管理和规范服务的法律保障.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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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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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腐败祸国殃民推进廉政勤政建设重拳直击医药腐败
医药涉及国计民生,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督检查,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规范和加强对行政许可各主要环节的监督,做到政务公开,是解决医药行业焦点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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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讲依法行政看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
本文着重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去理解如何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从而指导卫生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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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研究(下)
(接上期)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省均将第三方物流纳入监管的范畴,颁发了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并通过了GSP认证,明确了药品第三方物流必须首先是药品批发企业,江苏省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发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深圳市则设置了行政许可.然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仓储、运输环节,不涉及销售,在GSP认证中对购销票据管理等方面检查,对此操作尚有争议;而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设置的依据,根据国家局2005年文件作为第三方物流甚至行政许可显然缺乏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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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探讨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受理工作作为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规范受理是保证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基础数据准确的首要环节,是做好基层药品监管工作的基础,因此,规范、合法、便民、高效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是每个药监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和共同目标.在此文中,笔者将结合一年来从事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的体会,对规范受理的重要性、目前基层受理工作中不尽规范之处及对策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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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定,决定对46家企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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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定,我局决定对88家企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注中载明的原证书编号可以继续使用,其他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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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药监安[20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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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定,决定对北京农粳米业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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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条件.经对以下单位进行拟注销公示,公示期间以下单位未提出异议.现决定注销以下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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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2006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情况的公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了2006年全市116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换证工作.通过换证审查,全市共有82家企业符合换证标准,取得了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另有34家企业未通过此次换证审查或未申请换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注销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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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定,决定对41家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