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走票"行为中违法主体认定问题思考
近几年,"走票"这类违法行为为假药流入正规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提供了重要渠道,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对公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执法人员常常因表见代理行为的适用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如何才能透过复杂的现象看清真正的违法主体,从而保证案件办理的全面性呢?
-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探析
案由,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发生的来由.规范书写案由是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先决条件.科学规范使用案由,对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意义重大.但因药监部门组建不久,案由书写缺乏约定俗成的标准,加之现行立法中对案由也未统一规定,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
-
成人保健品店无证经营药品的现状及对策
为了确保百姓的用药安全,维护北京市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初起就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方案,特别是对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
北京市社民办医院发展现状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调查
自80年代民营医院开始在医疗行业中出现以来,社会民办医疗机构队伍不断壮大.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一级以上医院中社民办医院约占50%.社民办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应体现"鲇鱼效应",给整个医疗体制带来竞争和活力,使患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低廉、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但社民办医疗机构多为营利性医院,有些医院出现了不规范的用药现象,甚至是一些违规或违法行为.
-
"三品一械"投诉举报情况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重大变化,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之而来的"三品一械"投诉举报也逐年增加.以北京市大兴区为例,笔者就近4年来的457起"三品一械"社会投诉举报进行了汇总分析,认为目前执法力量有限,而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却更趋于隐蔽.
-
我国药品市场风险源特点及成因探析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药临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体制制约的传统涉药违法行为以及与新技术相伴生的新型涉药违法行为逐渐成为药监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并且成为制约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风险源.如何有效解决上述执法难题,成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当务之急.
-
对制、售假药定罪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犯罪分子违法生产药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西药成分,通过互联网做广告,利用邮政渠道或者快递公司销售药品,严重威胁了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期,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盘踞在北京从事制、售假药的团伙进行了专项打击,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震慑.但在给案件定性的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囤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中,制、售假药的行为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应如何对其准确定罪.
-
对假进货票据产生根源、违法行为和监管对策的探讨
药监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药店的药品进货票据经向标示药品批发企业核查,结果并非该药品批发企业出具,为假进货票据.笔者在执法实践中,对假进货票据难发现、难监管等问题颇有体会,现就该现象产生的根源、违法问题和监管对策进行探讨.
-
何谓"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在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
-
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捐赠资助的法律思考
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于2007年4月6日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保护了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在制定该《办法》的时候,对于与医疗机构有着交易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捐赠资助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制,这样就会造成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共谋假借捐赠资助,实质上进行着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通过分析这些现状及这些问题产生的背景、机制,笔者对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捐赠资助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思考.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违规行为试析
近年来,由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重新选址建设新生产车间及开展新项目的现象日益普遍.但企业在变更生产地址过程中往往先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再重新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少企业在未重新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这段时间进行医疗器械生产活动.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一探讨.
-
166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特点
行政处罚,作为严厉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产生必要的威慑力,保持应有的高压态势,对规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及辖区药品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善用"晴雨表"观测新动向——2008年~2011年北京市房山区"三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是药监执法的"晴雨表",它不仅能够反映出医药市场的整体状况和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执法人员执法效能的高低.2008年~2011年上半年,北京市房山区"三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共72起.随着药监工作人员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近4年来,行政处罚案件有什么特点?在"三品一械"的市场监管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前不久,笔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
非法收药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大观
2011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5.26"和"7.20"专案所取得的重大战果,深刻地反映了"非法收药"这一威胁药品安全的毒瘤之大、之深.由此可见,打击非法收售药品违法行为须警钟长鸣.打击非法收药的难点在哪里?对于非法收药行为的处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笔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
城乡结合部形势依然严峻
日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收集了北京市19个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2005年-2010年医疗卫生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了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行动提供参考.笔者就此次统计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城乡结合部无证行医逐年增加2005年5月-2010年12月,北京市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共取缔无证行医1.2561万户次.其中,城市社区占12.28%,城乡结合部占63.55%,农村地区占24.16%(见图1).无证行医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城市社区、农村地区无证行医有减少趋势.
-
证据是食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担负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重要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保护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权益,还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有关案件的处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以体现执法的公正性。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特点,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及行政处罚证据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对其科学利用证据对违法案件进行查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
一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引发的执法处理争议
日前,一起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值得广大食药监管执法人员深思,其案件起于某市食药监管执法人员在位于该市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甲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1月进口了一台机电类医疗器械乙产品准备用于销售,该产品于2013年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注册产品标准显示某应用部分为BF型,但检查乙产品该应用部分却发现中英文标签分别标示B型和BF型符号。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上,执法人员有5种不同意见,这5种意见有何不同依据?哪一种合理?有哪些值得反思之处?笔者就此予以逐条分析。
-
药械抽验制度有待完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的任务是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四品一械"等违法行为,有些假劣产品通过外观或者协查可以定性,但绝大部分假劣产品只有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才能终定性,因此抽验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这一工作中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
北京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又添新职能
本刊讯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正式履行新职能,在原有“三品一械”基础上,增加食品内容,全面受理首都市民关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北京市昌平区食药监管局突击夜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本刊讯2014年1月28日夜,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管辖重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突击夜查。此次夜查共检查重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4家,其中3家企业厂区内漆黑一片,厂房大门紧锁,未见生产迹象。另1家企业未发现生产保健食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突击检查,重点对企业的原辅料库、成品库、原料进货票、采购验收凭证以及供货检验报告、入厂检验报告、购销台账等进行了详细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