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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药典》及相关规定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建议
药品检验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评价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其规范化、标准化是保证药品检验机构数据与结论报告的正确、可靠和一致根本的基础和关键.由于各地情况迥异,各省市药检机构的技术力量、检测能力及业务管理水平也有差异,由此造成对<药典>及药品检验相关规定的不同解读,检验工作中常发生争议,导致对检验结果符合性判断产生歧义.因此,规定出明确的判定依据对结论报告的支撑显得非常重要.下面提到的几个问题,虽然小,但实际工作中却常常遇到,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常常会因检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给检验结果的符合性判断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麻烦.因此,我们认为下列问题应加以明确规定,使检验人员在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确保结论报告的正确、可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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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院中院"问题的思考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办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这一要求,2000年7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核定程序、相关政策和制度.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是一项重大的医疗机构改革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的需要,有利于政府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各种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提高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