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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保障靠制度
从1994年开始,中国便已实施了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但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仅226,064人获得执业药师资格,截至2011年12月31日累计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总人数只有77837人,注册率38.9%.与此同时,中国截至2012年底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2多万家、医院2万多家,执业药师配置严重不足.在国外,经过长期的发展,执业药师队伍分布在药品流通、使用领域的数量相对充足,且素质不断提升,为公众提供着及时、方便、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同时,执业药师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整.例如,英国早于1815年颁布了《药师与药房技术员法》、《药房法》等多部法案;美国1869年由联邦制定了标准州药房法,并由各州制定具体的药房法或者药师法;日本《药剂师法》于1898年颁布实施,相关法规体系主要由《药剂师法》、《药剂师法施行令》和《药剂师法施行规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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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研究
文章通过对国内外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资格审核、注册及教育管理方面的比较,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严格执业药师准入制度,加强执业药师教育管理,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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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方委员:加快推进我国《药师法》立法工作
众所周知,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药师是保障社会安全和公众生命安全不可替代的力量,也是对医药流通领域不规范竞争进行监管的技术力量;药师通过药物流行病学和药物经济学等研究,为药品生产者生产出更安全、更经济、更有效的药品提供了方向和数据支持;他们不但是担当着医患沟通桥梁和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医药科技发展的引领者;而药学服务也是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也未出台《药师法》,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药师的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亦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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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之症,良方何在?
2016年3月,北京市政府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在京所有公立医院将实施医药分开,建立总药师制度.2016年5月,北京市医管局正式发布了市属医院将建立并运行总药师委员会的消息.一时间,“药师”这个在医院相对低调的群体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其实,在每年的两会提案中,关于制定并发布《药师法》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过,但至今仍未有回音.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与药师在医院相对边缘的地位和自身能力的欠缺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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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三国药师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阐述美国、英国、日本的具体药师制度概况,综合比较其立法模式、管理机构、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制度、药师职责等内容,进而提出我国药师法在上述5个方面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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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医院药学发展的转角处--北京地区药学专家关于促进医院药学健康发展的共识
新一轮医改使医院药学的发展面临挑战和机遇,给我国的医院药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来自北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的百余位药学专家通过热烈的讨论达成本共识,以期能够促进医院药学的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提高我国药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地位、构建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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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进行时--我国医院药学发展专家共识
新一轮医改使医院药学的发展面临机遇和挑战,给我国的医院药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等7个医院药师学术团体的牵头下,全国医院药学专家通过热烈的讨论达成本共识,以期能够促进医院药学的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提高我国药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地位、构建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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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立法与药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目的:探讨执业药师立法与药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关系.方法: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结果:我国现有执业药师数量不足,执业处境尴尬,急需立法保障;与此同时,药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药学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亟待改革.结论: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设立执业助理药师、改革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保证执业药师业务独占性,发挥执业药师制度对药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强大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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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研究
执业药师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药师职业准入制度.文章通过对国内外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资格审核、注册及教育管理方面的比较,提出我国应从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严格执业药师准入制度、加强执业药师教育管理等三个方面来促进我国执业药师的工作进程,从而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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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及对我国药师立法的启示
目的:了解我国药师的角色定位,为我国药师法提供立法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追溯国内外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历程,分析我国药师的角色转变障碍,并提出对我国药师立法的启示.结果与结论:国际上的药师普遍已进入"以患者用药安全为中心"的药学服务阶段,但我国药师整体仍处于从"以药品为中心"的传统药学向"以安全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过渡的阶段,药师们的角色认识亟待提高.我们应以药学服务为角色导向,明确药师法的调整范围;以药学服务型人才为目标,提升药师资格准入门槛;以药学服务为内容,明确药师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应通过药师立法,加快推进药师的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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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法》立法中应当避免的认识误区
目的:为<药师法>的立法提供参考.方法:总结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容易混淆的认识,并分析其原因.结果与结论:<药师法>立法过程中,应力求避免立法对象、执业岗位、执业待遇、人才需求量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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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师法立法之资格准入制度探讨
目前国际上药师已进入以患者用药安全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发展阶段,国际上普遍实行严格的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以保障药师药学服务的胜任能力.然而,我国药师队伍存在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双轨制以及资格准入门槛低等问题.建议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法律制度,实行药师与药师助理分级管理,完善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以推动我国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