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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设想
居民健康档案意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优先和重要的标志之一.居民健康档案存储了居民生命过程中健康、疾病和医疗保健信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第一手资料,使他们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健康状况及其变化和趋势,做出正确的社区诊断,提供有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对居民而言,有助于确立医患间的契约关系,提供实时的个性化的健康服务,有助于规范医患行为、确保正常亲和的医患关系,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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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全科医学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医生与患者之间既是治疗关系,也是服务契约关系。医生和患者因寻求和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活动和行为,必须遵从既定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规则是道德、规范、法律等多个层面的,其中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是重要一环。比如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是调整医患关系行为的正式规则的一个具体操作方法,其法理原则是在医患关系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定义不利于患者,故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使医患双方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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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院医学装备的建设和管理第七讲医学装备的进口(第二部分)
1运输保险与索赔运输保险是保险方同被保险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保险方在收取保险费后,对所保进口医疗设备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运输过程中一旦遭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联合检验出证或商品检验机构出证,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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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心理契约管理
每位护士在应聘医院工作时,都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形成了双方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护士得到一个护理工作岗位,一份薪水,而医院则得到了个人的护理服务的使用权.然而,从组织行为学角度来看,医院与护士个人的关系绝非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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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与医学对话之三拯救者与闯入者
沈:医生,对于患者和家人而言,是生命意义上的"拯救者",也是医疗契约关系中的"服务者"、"受邀者"(背后是伦理与利益共同体的建立).如今的专家门诊常常人满为患,一号难求.但是还有一重关系很容易被忽视,那就是个人生活的"陌生人"与"闯入者".为了医疗和保健的目的,要将个人的秘密告诉你,让你观看、触摸私密的部位,甚至冒着生命的风险去迎击伤害性药物与手术的干预,而患者对于医生的德行技艺却知之甚少,或者全然不知.双方的生命依托关系只是凭着一张小小的"号单"所缔结.这是否有些轻率和简单?是否需要安排特别的仪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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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医生”还远吗?
政府部门不能以传统思维对待新生事物,更不能“严防死守”,而应主动站在“风口”,为创业者“起飞”助一臂之力当中国人热衷于“滴滴打车”的时候,美国人却玩起了“滴滴医生”.据报道,美国有家公司推出了类似“滴滴打车”的服务.只要用户在手机上发出“订单”,无论是在家里还是酒店,医生两小时内到达,提供全天候上门服务.中国有句俗话:医不叩门.意思是说,医生不能主动去叩病人家的门.即便发现有人病了,只要人家不请你诊治,自己也不能主动上门,否则会被认为居心不良、别有所图.凡是走街串巷、摇铃卖药的医生,都被称为“游医”或“江湖郎中”,名声不佳.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生逐渐固定在医院出诊,挂号看病成为基本流程之一.只有病人到医院挂了号,医患之间才算建立了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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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实践和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用人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代理制度应运而生.人事代理制度是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要求,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以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在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中,单位和人才个体之间是以聘用合用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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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在艾滋病科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心理契约论是西方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新兴的管理理论,它代表一种非正式的不具书面形式但真实存在的隐形契约关系.这一理论日益引起我国企业管理界的极大重视,我院艾滋病科进行适合专科特色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契约的探索与实践,取得良好成效.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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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风险规避探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已在全国陆续开展.同时,职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社会角色亦随之转变,由于多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脱胎于原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理念上仍可能受过去行政监督职能的影响,往往会忽视其作为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从而产生工作定位偏差和服务意识缺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风险也极易被忽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时刻注意规避违规风险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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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体会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各种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不再是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传统伦理关系,而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特殊契约关系,患者已不再把就医看作求医,而是看作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当医患供需不对等时,必然造成各种纠纷,信访投诉增多.我们应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真正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给予患者更多的关怀,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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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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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医疗模式”的回归
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正在稳步推进,在一些省市开展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也摸索出很多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带来医疗领域的三大转变.第一,建立“家庭医生一专科医生一家庭医生”的闭环诊疗模式.居民通过与签约家庭医生建立契约关系,可以获得稳定连续的家庭医生服务.家庭医生充分了解签约居民的身体状况和过往病史,可以在疾病预防、慢病管理与康复护理等方面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如果居民所患疾病超出家庭医生能力范围,家庭医生会将居民转诊到二级、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处继续治疗.居民手术后或病情转入稳定期后,再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家庭医生负责康复护理与慢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