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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房托管法律性质的认识
目的 探讨药房托管的法律属性.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和系统思维,结合药房托管的模式、特点和我国相关法律,分析药房托管的法律性质.结果与结论 药房托管既不是委托行为,也不是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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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探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项关键证据,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决定性的证明力.本文通过对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因素的分析,提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增强医学会的独立性,将统计学中的盲法原则运用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学会接受异地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立起对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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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学教育标准,探索认证达标方略
为顺应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推动国际医学教育标准本土化,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推行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简称<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标志着医学专业认证序幕的正式拉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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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8年单采血浆站万份血浆总蛋白检测结果分析
为了缓解目前我国血液制品供应紧张的现状,重新评估我国单采血浆站供浆员供浆周期,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于2008年一季度对我省部分单采血浆站共10 000人份供浆员的血浆总蛋白含量进行了检测,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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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床背后的服务理念
住在酒店,工作人员绝对会准时完成顾客委托的事情,moring call分秒不差、帮顾客订到满意的机票、安排好顾客的出游路线等.很多酒店都有随时更换枕头、随时叫餐的服务,准时、快捷、放心是星级酒店的优势.而美容院难以做到如此标准,顾客委托的事情要么忘了,要么不能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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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价值分析
人事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一个人本来面目的客观反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人事服务的合法部门,承担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无论是灵活就业人员,或是在民营企业做老板,一定不要忽视自己的人事档案,它在人的一生中起着重要作用.正所谓人们常说的“档案委托做保障,在哪工作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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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扇"在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中的推广与应用
由于呼吸系统疾病病程反复,患者多是反复住院,发病急,来院时大多动则气急,呼吸困难需要吸氧.许多患者合并有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病情重时,需要使用无创呼吸机.此时由于无创呼吸机接面罩吸氧,与人交流时可能存在障碍,另外很多患者年龄大,多以方言为主,听不懂普通话,家属不在身边而委托给护工护理时,满足自身生理需要时遇上沟通障碍,会使患者更加急躁、易怒,加重呼吸困难.对于如何克服以上弊端,我科制作了"爱心扇",同时兼具有健康宣教作用.患者反响极佳,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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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院图书馆评估情况分析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图书馆工作规范>(浙卫发[2004]260号),加强医院图书馆工作,受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浙江省图书馆学会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制定了<浙江省医院图书馆评估标准>下发到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并组织专家评估组于2007年11月-12月采取抽查的方法,对全省37家三级医院图书馆进行了检查评估(占三级医院图书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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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播散性脑脊髓膜炎致医疗纠纷
相某,女,30岁.2005年4月,因腿麻、双下肢麻木无力等症状,多次到某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医院均未给予确诊;2005年4月29日,相某人住某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患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及错失治疗佳时机等医疗过失,以致造成相某严重的健康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明确某附属医院在对相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因过错导致损害后果以及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等事项,法院委托本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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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开放性损伤后延误诊治致纠纷分析
黄某,男性,37岁.2009年4月19日11:10Pm,黄某遭他人用刀刺伤左胸背部后被送往某镇中心医院抢救,于次日4:10Am死亡.黄某的家属认为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要求获得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法院特委托本所就某镇中心医院在对黄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如有过失行为,其与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1 病历及案情材料1.1 2009年4月20日1:06Am急诊病历 来院时生命体征:T 36℃,P 110次/分,R 22次/分,BP 96/62mmHg.患者缘于半小时前不慎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背部,伤处疼痛、流血,当时无昏迷,无发绀、呼吸困难,无恶心、呕吐等不适;未经任何处理而来院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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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股骨颈骨折后股骨头坏死致纠纷分析
女童柴某,11岁.2006年1月26日,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予行"切开复位、股方肌骨瓣移植+内固定术".术后1年半,临床门诊复查示"左股骨头坏死".柴某的家属认为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因过失直接导致股骨头坏死,故要求获得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法院委托本所就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柴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若有过失,其与柴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过失的参与程度等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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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咬伤、狂犬病疫苗注射与植物状态及死亡纠纷分析
某男童,8岁,2005年3月7日,被他人豢养的犬咬伤,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呈植物人状态.2008年1月21日,该男童死亡,未行尸体解剖.该男童父母以犬咬伤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导致男童死亡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获得赔偿.为明确案件中的相关专门性问题,法院特委托本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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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的记忆——记赵俊教授
在50多年前,即1957年至1959年,我刚从北京协和医院外科转入麻醉科工作,当时麻醉学专业还隶属于中华外科学会.北京市从事麻醉学专业的人员也只有数十人.为了培养人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在老一辈专家谢荣、谭蕙英教授倡议和支持下,委托赵俊教授组织和主持每两周一次的星期日专业学习和讲座,在同仁医院会议室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