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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同时,针对"非典"袭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细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明确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内容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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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摘要)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传染病防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等项工作中的职责,单设一章规定了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此可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广大医务人员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因此,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治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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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能否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关键在农村。为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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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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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同时,针对"非典"袭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细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明确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内容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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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摘要)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传染病防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等项工作中的职责,单设一章规定了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此可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广大医务人员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因此,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治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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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传染病防治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医疗救治一章,同时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中的职责也做出了许多规定,这些有关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预防与控制的职责与护理工作都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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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九大变化
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上海暴发甲肝疫情,在总结上海甲肝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一柄利剑.2003年的"非典疫情",可以称得上是我国21世纪以来面临的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危机事件,人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总结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终获通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的早期预防制度、国家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以及医疗救治等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总的来讲,与"旧法"相比,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有明显的九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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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编者按 15年前,上海暴发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总结防治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成为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的一把利剑.15年后,结合防治SARS和禽流感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原来的<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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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部门呼吸道传染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尤其2004年以来,人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东南亚流行,A型、C型流脑今年也在我国一些省份呈集中发病.因此,对于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各医疗机构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在医院中的以下部门更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做好疫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安全防护、进行有关的疫苗接种,杜绝传染病在医院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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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
GBZ<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鉴定常用的诊断标准,该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已应用8年以上,另外,随着放射防护进一步规范,新发的慢性放射病数量锐减;我所于2009年对十省市放射病诊断现状进行了调查[1],将历年诊断的放射性疾病收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结果诊断392例;其中慢性放射病166例,通过对十省市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的调查还发现,原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在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已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需要,现将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订标准的若干建议整理如下,供同行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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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诊疗指南(试行)
布鲁氏菌病(又称布鲁菌病,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感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疾病.患病的羊、牛等疫畜是布病的主要传染源,布鲁氏菌可以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等途径传播.急性期病例以发热、乏力、多汗、肌肉、关节疼痛和肝、脾、淋巴结肿大为主要表现.慢性期病例多表现为关节损害等.布病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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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企业的守护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终于在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大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盼望多年的大事,十分令人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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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传染病受试者视角下的受试者权益保护研究
作为特殊受试者群体,传染病受试者不仅要承受疾病痛楚,还要面对传染病防治法、家庭和社会等因素带来的不便,甚至伤害.因此,对这一群体要关注、关心、关爱,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更要严谨、全面、系统.然而,该课题的研究相对较少,难以检索出相关文献.本研究针对药物临床试验传染病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通过了解该类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情况以及传染病受试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和观念,找出传染病受试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受试者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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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某区部队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情况
为贯彻和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加强全军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全军艾滋病检测中心依据国家标准GB/T15483-1995"实验室能力比对检验的开发与运作"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参考美国CLIA88"实验室能力验证检验及计划"文件,首次建立军队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并于2006年在全军范围内组织实施.新疆军区部队9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参加此次能力验证考核,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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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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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中异常照射剂量调查与分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已纳入到法制化管理.辽宁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开展已近20年,监测技术和方法已趋于标准化、规范化、量值统一化.但在职业人员常规监测过程中,异常数据出现的频次近年明显增加.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和放射工作单位的利益,笔者对6个单位中的16人进行了异常剂量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及分析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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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严格控制其受照射剂量;为放射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提供依据.笔者在2001~2002年对重庆市涪陵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了监测,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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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04年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盲样比对结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本实验室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水平,我们于2004年参加了全国外照射个人剂量计盲样比对,现将比对结果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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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从现行有效的26项国家和卫生行业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5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清理出19项标准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表1),其余12项仍然作为国家和卫生行业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