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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分析
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形势下,许多缺乏专利的企业试图对中药复方专利技术稍加修改,企图变相、无偿地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这对于中药复方的技术创新,中医药市场的有序运转产生了负面影响.等同原则作为变相侵权的判定原则之一,在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进程中,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实有必要且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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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从"养血清脑颗粒"专利纠纷案谈起
复方中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一块瑰宝,是我国劳动人民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历史悠久的复方中药领域正面临内忧外患.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日、韩等国中药产品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国内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大量中药领域世代流传下来的宝贵知识财富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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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疾病分类法第十版与第九版的应用比较
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于1987年在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死因调查点推广使用,又于1994年按"等同原则"改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疾病分类与代码>(CTB/T14396-93)后实施,此项统计分类标准化工作已在全国卫生部门推行了十余年.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采用新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为了保持与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化进程同步,有利于与其它国家的对比和交流,卫生部决定2001年推广使用新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我院于2002年元月正式使用ICD-10.通过近一年的应用实践,我认为ICD-10相较ICD-9更完善,且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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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对药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的影响
申请人在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缩小其保护范围使得专利获得了授权,但在主张侵权诉讼中因为禁止反悔原则,却不能将因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再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因此,申请人应重视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知晓未公开的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也会成为日后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证据,在此,申请人应仔细思考、斟酌每一次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每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不能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就同意审查员的观点放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必要时,可以对审查员的观点予以否定.讨论了禁止反悔对药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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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我国现有的等同原则在适用于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本文以专利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中药复方的特殊性,从技术特征的确定划分和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两个方面,对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提出较为细致的适用规则.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其他两个应当考量的因素,即等同原则的价值宗旨和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