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浅谈如何合理地扩大中药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
该文从分析当前中药专利保护范围普遍偏小的原因出发,探讨从准备专利申请文件的角度上,如何合理有效地扩大中药专利保护范围并获得稳定的专利权.具体地,要对申请主题相关的中药现有技术进行充分检索,重视权利要求的撰写技巧和说明书实验数据的支持,并结合有效单体成分、有效部位、复方、剂型及制剂工艺等的特点,实施有层次、有策略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
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延展及其常见问题分析
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佳选择。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
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佳选择。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
“给药方式”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分析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给药方式”是否对化合物的制药用途产生限定作用这一当前专利审查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认为对于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与制药方法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则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中,给药方式只是医生针对患者选择服用特定药物的行为,与所制备的药物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其不能在制药过程中予以完全体现,因此,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给药方式”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
知情同意和医生的责任--整形美容外科实践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的分析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22条规定,病人有权利要求医师对其介绍病情,医师有义务如实回答,并不得隐瞒.随着<执业医师法>颁布,由于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与医生责任之间矛盾解决不妥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整形美容外科与其他医学专科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该专科中的知情同意和医生相应的责任与其他专科也有所不同.
-
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以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为例
给药对象等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限定作用,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判时是否予以考虑,一直存在不同见解.通过对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正大天晴公司专利纠纷一案的缘由、审理过程进行介绍,并对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给药对象特征对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影响.
-
“禁止反悔”对药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的影响
申请人在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缩小其保护范围使得专利获得了授权,但在主张侵权诉讼中因为禁止反悔原则,却不能将因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再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因此,申请人应重视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知晓未公开的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也会成为日后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证据,在此,申请人应仔细思考、斟酌每一次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每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不能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授权就同意审查员的观点放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必要时,可以对审查员的观点予以否定.讨论了禁止反悔对药物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的影响.
-
影响医学技术进步的法律问题思考
医学科学技术具有双重性,高科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成为人类的福音--人们的健康水平得以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伦理道德、法律、卫生方针、经济规划、医学取向、管理调控等等.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器官移植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和基因工程等技术广泛应用于临床,关于脑死亡的争议也日益高涨,因此而产生关于人身权,人工生育权等权利要求与相关法律问题[1].现就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