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年龄因素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的影响
年龄幼小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她们在初次遭遇性侵犯时,对有关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因而无性防卫能力或性防卫能力减弱.
-
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在微创神经外科的应用
随着现代影像学技术、内镜技术、显微外科手术的不断发展,手术器械的不断更新,神经外科微创手术有了长足的进步,术前的CT、MR能提供病变的定位信息,内镜与手术显微镜的放大与良好的照明都为提高手术的疗效创造了条件.然而,术前的影像技术难以做到病变及其周围的功能性定位,内镜与显微镜下手术虽然提高了组织结构的辨认能力,但手术中的牵拉、分离、剪切等操作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极易引起对正常神经的损伤或误伤.
-
药物变态反应
主任医师 药物引起的变态反应在临床中亦为常见病,但因原发病的掩盖常被延误诊治,尤其常被误认为是原发病的加重,甚至再增加药物剂量和联用其他药物或延长疗程,造成顽固、复杂、疑难的病情.为此,这次教学查房提出1例2009年6月等着会诊的药物变态反应患者,进行讨论,旨在增加对此病的辨认能力和警惕.请首先汇报病历.
-
癔症司法鉴定案例刑事责任能力的资料分析
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实践中,判断癔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同样要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法学要件是指案发时患者对违法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癔症患者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各案例特点各异.本文通过对34例癔症患者鉴定案例资料的分析,为今后癔症患者责任能力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
-
论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
目的研究和探讨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及办法.方法通过对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实质性内涵的分析,并结合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性自卫能力的三分法和二分法、鉴定其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提出和探讨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及办法.结果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在于被害女性对于被告性侵害动机的判断和对相关法律道德意识的理解.结论对于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不仅要从病人对整个事件的认识和对法律道德的理解,还要对鉴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全面的法律调查.
-
妄想与辨认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
探讨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妄想与辨认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之间的关系.
-
广西北海市高考生色觉异常检出情况分析
本研究对广西北海市8年来高考体检检出的1063例先天性色觉异常(以下称色觉异常)进行分类、分性别统计分析,旨在为色觉异常的临床研究提供参考资料.报告如下.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 2000年至2007年广西北海市高考体检受检共37 701人,其中男生19 596人,女生18 105人,年龄17~20岁,绝大部分(37 264人,占98.84%)为汉族.1.2 方法与标准色觉检查采用俞自萍<色盲检查图>(第五版)[1],由专科医师或护士负责.选用第1组及第4组数字图,在统一标准下,随机选其中5~7个图进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3~5 s内准确读出图中数字,长不超过10 s.判断标准:根据检查图用法规定[1]及受检者的辨认能力,判断并记录为正常:能迅速准确读出图中数字;红绿色盲:红绿两色数字均不能读出;红色或绿色盲:红色或绿色数字不能读(红或绿色盲均判断并记录为红绿色盲);红色弱或绿色弱:红色或绿色数字辨认困难,部分不能读(红或绿色弱均判断并记录为红绿色弱).色盲者用图66作单色检查,均能正确辨认色块为单色检查通过.用图2~11或图40~50其中3~5个数字图判断全色盲.
-
62例脑器质性人格改变患者司法鉴定资料分析
目的研究脑器质性人格改变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关系及影响因素.方法对62例脑器质性人格改变患者犯罪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要因素有是否伴有智能障碍及程度、精神病性症状、意识障碍、作案动机及危害行为的关系等.结论责任能力的评定要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标准,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
伤害案件中影响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多因素分析
目的 探讨伤害案件中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因素,以期对精神病人伤害行为责任能力的评定或标准化检查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采用自行编制的凶杀案精神疾病鉴定资料登记表,对符合纳入标准的243例伤害案的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然后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案发时精神状态、作案动机、作案类型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做统计分析.结果 作案动机(x2=102.26,P=0.003)、幻觉妄想(x2=64.63,P=0.034)、有无精神病(x2=75.28,P=0.008)、情绪低落(x2=110.29,P=0.001)4个因素与辨认能力的关系具有统计学意义,作案动机(x2=98.51,P=0.001)、有无精神病(x2=85.34,P=0.004)、情绪低落(x2=97.35,P=0.002)、精神状态(x2=76.58,P=0.005)、意识障碍(x2=69.86,P=0.024)、人格改变(x2=84.36,P=0.031)、情绪高涨(x2=60.38,P=0.027)7个因素与控制能力的关系具有统计学意义.用判别方程进行组内回代检验表明,判别方程对作案时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的总判断准确率为91.77%.对案发时违法行为的控制能力的总判断正确率为98.35%.结论 作案动机、幻觉妄想、有无精神病、情绪低落4个因素可作为辨认能力的判别因子,作案动机、有无精神病、情绪低落、精神状态、意识障碍、人格改变、情绪高涨7个因素可作为控制能力的判别因子.
-
司法鉴定中抑郁症患者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目的研究抑郁症患者违法行为时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方法对司法鉴定中43例抑郁症患者违法行为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抑郁症患者犯罪的鉴定例数占总鉴定数量的4.32%.资料分析提示,影响抑郁症患者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因素有抑郁症患者是否处于发作期,病情严重程度,有无意识障碍和癫痫发作,是否存有情绪不稳和恶劣心境,有无幻妄体验、负向思维和智能低下.结论评定抑郁症患者的责任能力要从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69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刑事犯罪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目的研究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关系及影响因素.方法对69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责任能力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三种等级的符合率为82.6%.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要因素有病程阶段、是否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障碍及程度、意识障碍及程度、作案动机和危害行为的关系等.结论责任能力的评定要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标准,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
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划界标准与实证效度
目的 检验辨认和控制能力精神医学评定量表(Psychiatric Assessment Scale of Cognitive and Volition Capacity in crime,PASCVC)的实证效度,并制定全国常模.方法 于2009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在全国七大行政区的十五家司法鉴定机构共收集评定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案例1 000例,由量表评定者用PASCVC、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DCRRS)和暴力作案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 of Violence,CRRSV)进行评分,所有案例均由鉴定人做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小部分丧失、稍有受损和正常的六个等级判断.结果 ①依据频数分布表的结果得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划界分为≤56、大部分丧失为57~ 66、部分丧失为67~76、小部分丧失为77~ 87、稍有受损为88~ 100、正常为≥101.②六级划界分评定的等级划分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的相关为0.939 (P=0.001).③PASCVC与DCRRS和CRRSV的一致性Kappa值分别为0.838和0.835 (P<0.001).④PASCVC量表评定和专家评定两种方法分别建立判别函数,回代判别量表与专家判断的正确率分别为86.9%和85.1%;两种分级结果的一致性Kappa值为0.857 (P<0.001).结论 该量表具有较好的实证效度,可作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的客观评定工具.
-
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中辨认能力探析
长期以来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争论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刑法》中"不能辨认"的认定.本文拟从不同学术界(精神医学、法学)对辨认能力的解读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的解释为出发点,对实质性辨认能力与辨认能力的概念予以综述,浅析两者的概念及关系,并引申出"常识性辨认能力"的概念.
-
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的辨认能力之差异探讨
“实质性辨认能力”是近年我国司法精神鉴定中频繁使用的专业名词,但较少有人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学术探讨.本文通过对实质性辨认能力在刑法学上的归属、精神病理学特点等,分析论证实质性辨认能力与刑法学中辨认能力的主要区别,并分析鉴定中混淆二者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和法学工作者的关注.
-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的辨认能力再探
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学标准,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情况的增加,常会涉及此问题[1].由于一些鉴定人对辨认能力的理解和掌握不够透彻,容易陷入循环定义的尴尬之中,很难阐述清楚[2].因此,需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
-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常识性辨认能力初探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语法上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关键在于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即“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辨认能力系法律术语,关于其内涵的解释,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学界人士存在较大的分歧.
-
脸盲症是因为记性太差?
脸盲症,又名面孔遗忘症。1947年,德国神经病学家约阿希姆·博达默创造了这个词。约阿希姆·博达默创建的这个词很是形象,描述脸盲症患者的两种情况:一是看不清别人的脸,二是对他人脸型毫无辨认能力。难道是脸盲症患者记性太差吗?并非如此,对于姓名、发生过的事情、读过的书等,他们都是有记忆的,但是他们对于相貌的记忆却无能为力,即使是自己在镜子中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