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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孕妈:特别权益不容侵犯
对职场女职工,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散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不易被人们所全面了解、注意与掌握.对此,下面案例将常见、敏感的"特别权益"做具体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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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大学生打工也维权
在校大学生打工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寒暑假和毕业前夕更为集中.但不少学生在打工的时候都遭遇过权益受损等问题,有的交了押金因为没证据要不回,有的干了活却没给工资.让他们更无奈的是,由于是在校生,他们打工不叫"工作",只能叫"勤工俭学"或者"社会实践",因此不受我国<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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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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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虽到期,劳动关系可继续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延续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具体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曾订立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其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类纠纷应如何处理?下面以三个案件为例,详细阐述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注意的各种问题,希望可以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以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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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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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催生人力新思维
几个月前,东北某药店老总还忧心忡忡,向同行四处诉苦和借招:"今年的员工合同签了吗?员工反映如何?有什么好的办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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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颁布后聘用护士的管理
据文献报道,聘用护士已经占临床护士总数的1/3[1].聘用护士将成为临床护理的主力军,聘用护士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护理队伍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护理工作质量[2].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如何保障聘用人员的权利,科学化、法制化、合理化管理聘用护士显得尤为重要.我院经过几年的聘用护士管理,摸索出适合聘用护士发展的一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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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改制后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
我国特大型、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均建有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 有一定的人员、仪器及工作场所,担任一定范围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企业正在改制,主、辅业分离,人员分流,企业的职业卫生机构归属如何?改制后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如何开展?笔者对这些问题特作以下探讨。1 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应遵守哪些法规?1.1 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防护用品和职业性体检作出了规定。第九十二条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停产整顿,发生重大事故则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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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拷问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过劳死的特征是在岗死亡、英年早逝、男多女少、白领为主、亚健康前兆、猝死为主.过劳死的原因是经济社会转型、竞争加剧、社会压力增大和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应对措施:医疗社会保障和劳动制度,应当从消极性治疗为主的模式转变为积极性预防为主的模式、从主要保护体力劳动的模式调整为既保护体力劳动也保护脑力劳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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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医院HR管理的冲击波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审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劳动合同法,这部称之为接近于欧州劳动法的"超前"法律将覆盖国家有关部门以往制定的与之重叠或冲突的规定,彻底颠覆既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惯例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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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职业卫生立法促进职业病防治
1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概况1.1党和政府历来关心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国50年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综合国力和职业危害程度,主要通过制订行政法规、规章,有计划、有重点解决突出的职业危害,并注意总结经验、健全法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根本大法《宪法》上提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都依据《宪法》规定,坚持了此项原则,特别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分13章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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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1存在问题1.1法律法规方面卫生行政部门未被明确成为五大卫生的统一执法主体.如学校卫生,卫生部门无独立的执法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中妨碍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卫生国家无专门的具体卫生法律,《劳动法》中虽然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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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四期"的特殊权利
如果你是一个女性从业者,你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和拆除,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的大强度的负重作业等.同时,对女工"四期"的保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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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班并健康着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是,超时加班现象在现实中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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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就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待遇标准等通过集体协商谈判,以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给以确定,由此作为劳动合同的准据.这在我国劳动法中已做为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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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进投人生产、使用(即"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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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如何识别无效合同
一、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同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资格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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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加班,加班,又加班了!"许多人经常这么感叹,加班加点地工作,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明确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还有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对这些问题每个人心里都该有一笔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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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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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利用"补休"侵犯职工权益
尽管<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时间和工资报酬进行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但从<劳动法>实施到现在这六年多时间来看,仍然有不少企业的基层管理者在加班加点的补休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他们利用<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这一条款,延伸套用到法定节假日组织职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然后以一天换一天的方式安排到平常时间补休.这不仅曲解了<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而且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