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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退回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作者:李彦宏

    案例背景
      案例一
      王某于2005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劳务公司,同年劳务公司将王某派遣到北京某医院工作,岗位为收费员。期间因劳动合同到期,劳务公司与王某两次续签了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月工资约定为1300元。劳动合同书第十六条第(二)项约定“严重违反甲方(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008年10月,王某被患者投诉后向医院写了检查。2010年9月12日,王某再次被患者投诉。同日,医院致函劳务公司,主要内容为因王某2010年9月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将王某退回劳务公司,劳务费用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2010年12月27日,劳务公司做出《关于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某医院《关于解除王某劳务派遣关系的函》,你于2010年9月受到患者投诉,并于2010年9月30日起离开工作岗位,经调查核实,你已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0日,王某收到《关于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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