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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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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依法享有.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都成立了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继物力、财力、人力三大经营资源后的"第四大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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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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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能得赔偿吗?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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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事件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践与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以事故鉴定为前提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这直接导致各方委托事故鉴定的数量和鉴定部门完成鉴定的数量大幅降低,医疗事故概念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领域已严重弱化,在行政责任领域将面临“空位”的局面[1]。由于目前无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故通常医疗机构以“赔钱了事”方式解决此类事件。如何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及医疗安全管理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上海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起医疗损害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对责任医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确定案由、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方面做了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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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之我见
经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基础之上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经济越活跃,签订的合同就越多.由于合同具有"价值高、风险大、易纠纷"等特点,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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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保护
传染病防治影响所及的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平等权、知情权和行政协助权;其中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人身自由权兼有民事权利和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双重属性,隐私权兼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法权利的性质,平等权属于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知情权和行政协助权则属于行政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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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
科技的进步已使"独立呼吸说"等关于胎儿的旧理论不合时宜;胎儿在不同的发育阶段,与"人"所涵指的生命体的特征的相似度不同,应分阶段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予以不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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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中精神患者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律定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换言之,就是行使"法律行为"的能力,是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对每一个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赋予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异常或智能障碍的疾病[1],致使精神患者不能正确对待现实,则在治理个人财产、契约、买卖、馈赠、遗嘱、选举、诉讼、婚姻及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去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也无法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精神患者的异常行为也有可能危害社会或贻害自身,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其人身财产也易遭到非法侵害,而目前医学尚无良好的根治精神疾病的方法,也仅仅只依靠药物对其精神症状进行控制,降低或减少复发的几率,维持病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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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权
怎样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笔者建议从健康权的民事权利要素、社会权利要素和政治权利要素3个维度上展开工作,做到“把健康融入一切政策”,确保“人民健康优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