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献资料
所属专业:
主体性质文献资料
-
论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42条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不相同.因此违法主体的性质认定对于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显得十分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人的经济性质日趋复杂,对其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卫生行政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本文试就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性质的认定作一初步的探讨.
-
论公立卫生机构法律弱势的成因及对策
1基本现状1.1法律关系不够明确公立卫生机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主体性质问题,多年来几经计议都未明确.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多年没有解决的补偿机制、管理体制等有关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