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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救济
分析当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所存在的弊端,由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应摆脱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化的分担机制.国外发达国家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方面的多元化救济模式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在结合我国的国情下,建立我国保险模式、基金模式、行政补偿模式亦或是社会保障模式向结合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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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认定以及救济制度的探讨
根据WHO国际药品监察合作中心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和用量的药品时出现的有害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这些反应不同程度地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反应停事件"是20世纪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案例.近年来国内外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药品不良事件,它是指超量用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用药不当以及假冒伪劣药引起的对人的伤害.如"齐二药"事件中导致多人丧生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因为制药原料的假冒伪劣,属于药品不良事件.由此可见,两者并不等同,本文主要讨论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否要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救济?在何种范围内采取何种方式的救济?而这种损害救济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什么呢?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责任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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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具有公共补偿性质。我国现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立法规范位阶低、补偿项目地方差异较大、救济程序繁琐等问题。应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立法位阶,建立损害补偿基金,设置补偿明细表,简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补偿申请及决定程序等措施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对受害者的便利、高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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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尽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近年来频发,但因我国至今仍无专门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立法,致使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好保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由国外药品大量进口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在所难免;依据冲突规范,由药品进口而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我国公民却将因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而难以获得赔偿.鉴此,构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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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伤残调整生命年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中的应用
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成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因素之一,我国亟待建立符合药品损害特性的救济体系;而通过经济学指标“伤残调整生命年”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分级评价及成本测算中的应用,可以量化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损害,从而有效保护药品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