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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经过了重法律裁决--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医法结合处理的三个阶段[1].特别是1987年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医疗事故的处理进入了医法结合的阶段,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来负责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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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实验性临床医疗公开透明
上一期讲到实验性临床医疗是医学发展的必要途径之一,具体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性质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则要医法结合,比如如何开展好符合实验性临床医疗性质的实验性器官移植就是一个难题,而坚持医法结合思维的要求之一就是注意区别.核心是要注意区别清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与"防御性(防卫性)临床医疗"之异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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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性临床医疗:医法结合的创新之路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1999年5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执业医师法>.如今,在医患关系处于如此紧张之时,在仔细品读、审视与评价已经实施了8年多的<执业医师法>之时,在发觉其的确存在值得补充、修改与完善之余,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执业医师法>普遍存在被轻读、轻视和轻用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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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结合:一个在医法评判中所必然呈现的判断
疾病有无以及足否处于适应状态是健康应有的两层含义.一方面,诊疗护理疾病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因疾病依附于人身之上,所以,是否满足适应状态则又让诊疗护理疾病本身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基本来说也是个医法结合问题,在发生医患争议时则显现得更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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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结合,与医学理论同步生成
"行医之人一只脚在医院、另一只脚在法院",这句话蕴含着深刻的医法结合之哲理."医与法"专栏将连续三期,以医师为例(约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也适用),通过对医学理论阶段产生、医学实践阶段运用和医法争议解决评价各阶段之医法例述,从理论上回应医疗争议在医疗工作中的必然性,以及司法审螽作为各行业之后法律救济渠道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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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法结合原则谈妇产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通过对某鉴定中心近三年来妇产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发生的原因主要为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诊疗告知说明义务、诊疗行为存在缺陷三个方面。文章从司法鉴定医法结合原则角度出发,依照医疗诊疗行为相关规范对这些原因进行系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