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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献资料

  • 如何避免使用人体替代性医疗器械引发纠纷

    作者:王玉清

    因使用医疗器械发生的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过错行为所致的医疗纠纷;另一类是产品责任纠纷.以往医院认为只要是医疗器械引起的纠纷,应由生产者或供货者承担责任而与医院无关,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 "肾衰公证"悖论与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探析

    作者:张建平

    全国媒体关注的"龙胆泻肝丸"[1]系列案四处败诉,至今只有一起"王小华诉翁牛特旗医药公司"成功获赔.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这起胜诉案中,被告内蒙古翁牛特旗医药公司"因为负债累累,在1年多前被收购",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而发生在北京的两起同类案件--"李玲诉北京同仁堂"案、"王春华、冯萍萍诉北京同仁堂及同仁堂中药二厂"案,均被驳回起诉[2].

  • 重度输血不良反应1例报道

    作者:任占宝

    通过学习血液抗原表现型的复杂性,了解临床有关输血反应发生率在0.94%和1%~10%,世界上输血死亡率可达0.5%~1%.在发生输血不良反应时,及时封存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的血液制品,并让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现场签字,为后续的循证检验提供了有力保证.该患者输入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时未发生输血不良反应,提示一些有基础病的老年人、特殊病种的患者需要输血时好选择输入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输注.通过本病例说明安全、科学、合理输血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示,当发生由于输血不良反应产生的医疗纠纷或诉讼时,可依据法律途径追偿血液生产者的责任.

  • 药物产品责任的伦理研究

    作者:李琰

    对药物产品责任的监管与立法必须与药物的特殊性相吻合.在药物的产品责任伦理上,社会公益至上是首要的;药物的产品责任伦理应该以安全性为基础,又必须对这种安全性的相对性予以确认,来确立对药物风险和危害的监管与控制,探讨了建设我国药物产品责任伦理与法制的举措.

  • 植入类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探讨

    作者:钟林涛;肖久庆;王良钢

    植入类医疗器械的法律责任属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既有医疗损害责任的特点,又有产品责任的特点.就产品责任而言,医疗机构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患方均可向医疗机构追责.且如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还应当承担终责任.在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从严把采购关,完善购销记录,加强告知及培训,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等几个方面来规避法律责任.

  • 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许瑾;王飚;张渝;韩瑞

    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的民生工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工具.本文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作情况,针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低,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作用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的系统方法,包括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立法、通过费率杠杆促进食品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引导保险企业提供专家服务等.

  • 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张建平

    药品不良反应的特殊性表明,药品的潜在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存在可归责事由.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追究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应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使药品具有缺陷.符合政府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免责事由.

  • 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

    作者:张建平

    目的:分析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多表现为无效警示、不足警示及过时警示.结论:企业应对警示对象负责,说明书经过核准并不能排除警示缺陷的存在.药品警示并不能替代更为安全的药品设计.

  • 论公共卫生视阈下烟草控制的法律规制路径

    作者:梁晨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法律对公共卫生的直接调整,面临着个人自由、公众健康以及国家利益的冲突和博弈.通过侵权法实现法律对公共卫生的间接调整,是协调这一冲突的重要路径.然而,在烟草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之证成、赔偿范围之划定均面临困难,加之被告经常提出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抗辩,其实践效果差强人意.在现有法律调整不足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外救济的功能,是适当填补受害人损失,进而间接增进公共健康的有效路径.

  • 关于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

    作者:李宇阳

    文章在产品责任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这样既可以保护药品消费者的权益,又可以促进医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同时分析了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制度的意义,并从救济形式、救济给付条件、补偿范围、基金来源、管理和审核几个方面阐述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 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分析

    作者:张建平

    目的:对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对可能适用于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特殊敏感性、发展风险、未将药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致损缺陷尚不存在、不可抗力.结果与结论:药品侵权责任案件中,抗辩事由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不可抗力不能适用;而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可以构成免责事由;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特殊敏感性可减轻赔偿责任;传统产品责任法中的未将药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致损缺陷尚不存在、发展风险三大抗辩事由均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 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

    作者:张建平

    目的:分析缺陷药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与结论: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医疗机构,以及国家责任问题.药品生产企业,是缺陷药品的第一责任人,其身份的确定可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药品零售企业,会面临产品责任和药学服务事故责任的混合.医疗机构,针对一般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区别,会分别承担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缺陷药品所涉不当行政行为,目前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 关于我国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反思--《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对比

    作者:赵梦

    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致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别。《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准用产品责任,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利益,但也给医院和血站等公共服务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本文围绕血液及血液制品是否属于产品、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患者损害与输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需如何分配、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随着医疗改革“医药分家”制度的推行和基于公共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的公益性质,针对输血感染致害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医方的责任;同时,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举证责任也应在医患双方之间作出合理分配,不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举证分配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了设立医疗强制责任险制度和赔偿基金等建议,以期为解决输血感染纠纷寻求良方。

  • 论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

    作者:程跃华

    在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在客观上对患者没有做出直接结合的侵害行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医疗机构和国家监管部门应当承担医疗产品的补充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存在终责任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有权向终责任人追偿,同时,应当允许合同相对人依违约责任向非终责任人的相对方追偿.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浅析

    作者:陈特

    医疗机构是否应就医疗产品损害对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既是医疗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由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浅析

    作者:陈特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念解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0页)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也属于产品,因此,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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