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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答答的玫瑰慢些开——对一位早恋少女的咨询纪略
一天,我的办公室里来了一位女生,她身材高挑,相貌清秀,带着一点羞涩,眼圈略显红肿.她小心翼翼地对我说,冯老师,我能耽误一点您的时间,给您倾诉一下我的委屈吗?我爽快地答应她,并坦诚地告诉她,我作为心理咨询师对她的一切隐私有保密义务,她相信地点点头.随后,她的眼圈又红了,开始哭泣,为了稳定她的情绪,我给她倒了一杯水,并随手把咨询信息表递给她让她先把情况填写一下,在此期间我便于更细致地察言观色,诊断问题,寻找咨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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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竞业限制尊重行业规范
案例背景
林女士自2012年5月4日起在医疗器械A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了林女士的保密义务及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
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关于"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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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密义务与诚信原则
尊重患者隐私,保守执业秘密,是医师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医疗活动中应引入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信理念,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规范医师的行为,并且建立以法律规范为主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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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染病防治领域医师对第三人的披露义务
传染病防治领域不认同医师对患者有绝对的保密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对第三人承担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医师是否因此而对第三人承担披露义务,需要做区分探讨.医师对第三人承担披露义务能更有效地防范法定传染病的传播风险,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但不宜让医师承担过于宽泛的披露义务,需要对披露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做出限制.披露义务当是在具备必需性、紧迫性时做出,是对保密义务的必要限制,因而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披露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