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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食物中毒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案的思考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食物中毒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多采用这种举证方法进行举证.但是由于食物中毒的复杂性和食物中毒在诊断上存在的技术、学术、人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有些食物中毒不能得到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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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之我见
2001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33号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以下8类案件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也称由被告举证或举证倒置):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②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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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疗诉讼已成为医院管理者面临的棘手的问题.如果有一天,医院莫名其妙地出现了所谓的医疗事故,并且还要面对一起巨额的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时,它又该如何正确应诉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刘爱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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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闽北鼠疫流行史料
60年前,抗日战争进行到了相持阶段,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受到中国人民的顽强抵抗."灭绝人性的日本侵略者竟然在中国使用了细菌战,用飞机散布疫源,造成江浙闽赣一带鼠疫猖獗流行".[1]成上千上万的中国民众被"黑色瘟疫"夺去了生命,导致"处处有鼠疫,家家闻哭声"的悲惨局面.浙江一带的鼠疫流行情况已广为人知.近年来浙江义乌的王选仗义为死难的同乡向日本国提起赔偿诉讼,成为2002年度感动中国的十大杰出人物之一.这场诉讼由于日本法庭的偏袒,而被判败诉.消息传来,引起了我们极大的愤慨.我作为遭受鼠疫之害的闽北人后代,更由于是医务工作者,有必要对这段历史进行考证研究.今将手头有关资料整理,记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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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危机应对防范十二策之十一
任何医疗纠纷,都有发生医疗侵权诉讼的可能.患者的诉讼形式大致可分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及其他财产损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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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要求中山三院赔偿
11位死亡患者的亲属向中山三院等单位提出了近2000万元的赔偿诉讼,对我国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齐二药假药事件"是近年来我国后果严重的涉药事件之一,应当承认中山三院及时发现"亮菌甲素"的不良反应并依法上报,制止了假药后果的扩大,其贡献是重大的,但这并不能成为它规避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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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束与隔离问题
由于约束和隔离导致损害后果(如患者骨折、自杀)等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在国外是精神科主要的医疗赔偿诉讼之一,而且往往赔偿金额巨大,如在美国,其整个1990年代精神科赔偿金额中,近58%是用于这类赔偿.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但随着精神卫生立法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的深入,这类纠纷及其对精神卫生机构的影响会必然增加,应当引起我们尽早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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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事实,按法办事
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以所患精神疾病系他人侵权行为所致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需要确定其精神障碍与某一特定生活事件是否相关及相关的程度,这是行为人对这类案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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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铁证如山滔天罪岂能抵赖
曾任宁波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的黄可泰先生,是我国研究日本细菌战的专家。早在1997年8月11日,当由180名中国受害者组成的“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首次就“日本731部队施行细菌战、残害中国人”一事向日本政府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时,黄先生就曾以专家身份随团赴日,并先后在东京、大阪等地作了8次讲演和座谈,接受过日本及其他多个国家记者的采访。此外,黄先生还曾编著并出版了《惨绝人寰的细菌战》、《宁波鼠疫史》等书,撰写并发表了大量相关文章,充分揭露了侵华日军在我国施行细菌战的残暴罪行。今年1月24日(新世纪我国第一个春节的大年初一)上午10时,他又一次和我国另外两位学者到日本东京出席了法庭听证会,为侵华日军当年在我国宁波施行细菌战一事作证,并再次引起了许多国际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作为黄先生的朋友,笔者近日就此事对他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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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脑外伤的预后:WHO合作中心轻度脑外伤工作组成果
收集120篇有关MTBI预后的文章,采用合理方法得出一致证据表明,儿童MTBI预后较好,即症状很快消失,且很少有认知、行为等后遗症.但成人外伤急性期出现认知缺陷和症状却是普遍的,且大多数研究显示其恢复需要3~12个月.赔偿诉讼可以对症状持续存在产生一定影响,鲜有一致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