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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标准评判是非——兼谈"网上婚姻"现象
法律的建立健全的速度似乎赶不上"新生事物"出现的速度.这不,人们在讨论修改婚姻法时刚刚涉及"包二奶"、"包二爷"的法律界定的问题,就又突然间冒出了"网上婚姻"的问题.尽管男女双方只能在网上眉飞色舞地谈情说爱,不能来真格的,但"老公"、"老婆"的相互间情意绵绵地叫来叫去,也是够叫人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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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离婚?
现在的高离婚率似乎预示着离婚是完全自由的.其实,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是有一定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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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世界上实行自由离婚制度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各国采取了在离婚时给付配偶扶养费、给付配偶补偿费、对配偶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者是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等措施.而在离婚时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救济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也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了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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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
我国有过两部婚姻法,一部是在建国初期的195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另一部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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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法规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十多个,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有继承法等.现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是婚姻法,但内容不够完善,体系不尽合理.修订婚姻法,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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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婚姻关系的社会心理层面
近几年来,围绕《婚姻法》的修改与实施,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争论的某些焦点已超越了法律的范畴,径直涉及婚姻的本质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何去何从这样的深层问题.婚姻关系毕竟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毕竟是整个社会对婚姻关系进行维护、监督、调节和舆论干预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一个社会的婚姻法都必须反映该社会文明进步的主流要求和大多数人认同的价值规范,否则就会失去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者有责任参与婚姻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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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论性爱、婚姻和家庭(续三)
2 婚姻科伦12月18日."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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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兄妹能通婚吗?
我与丈夫系姨表兄妹,经过双方父母撮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前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近期双方感情不好,对方经常打骂我.我们夫妻俩能否以双方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吗?读者王红红王红红读者: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本案王红红夫妻涉及无效婚姻,应根据该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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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禁服"转胎药"
重男轻女,传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地在中国沿袭了几千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特别是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迅速增长,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先进发达的地区对这一国策执行和落实的较好,而有些地区受到养儿防老的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没有儿子,将来无人为之养老送终,所以很多人就在只生一个子女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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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疾病患者婚育行为能力的建议
对精神疾病患者婚育行为能力问题的建议:1 精神正常者的婚姻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只要同时符合下述3条标准的,即属于有婚姻(婚育)能力:①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②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包办和胁迫;③精神正常,能够理解婚姻的性质及其所包含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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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的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还是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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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思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们认为,探望权的规定还不完善,主要是探望权主体的外延过窄.现实生活中,需要探望权的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一些亲属也迫切需要有探望权,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呼唤法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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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家庭及子女教育问题探讨
随着当今社会观念的变化,西方价值观的涌入及婚姻法的改革,离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单亲家庭"不断增多,单亲孩子也越来越多.单亲家庭的特殊结构将造成许多负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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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民国结婚证书
生在民国的人们,还记得结婚证书那美轮美奂的证词,更被视为一个时代的风流写照:“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当然,并非所有人都喜欢民国的结婚证书.有人认为民国结婚证上的文字过于矫情,华而不实;有人说,华美的结婚证书,未必能通往华美的婚姻与爱情;有人指出,结婚证词应该实在一些,与其附庸风雅,不如直言不讳,将法律抬出来,《婚姻法》才是婚姻切实的保障……矫情云云,恐怕不是是非问题,而是审美问题,这并无一定之规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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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婚前检查现状与今后工作的思考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技术性很强的保健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出生人口素质.自1980年起,由于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文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条款,全国各地就相继开展了婚前健康检查.[1]随着人民群众对保健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对婚姻和家庭生活质量的日益重视,如何做好婚前保健工作,为大众提供适宜的婚育指导,实现家庭幸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业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因此,婚前保健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应成为婚前保健工作的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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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例涉外婚检主要传染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分析
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婚姻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的关键,这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兴旺,而涉外婚检同时还是预防输入性疾病和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涉外婚检是结婚双方中的一方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而另一方在国外旅居,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国籍者,并要求在本地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或事实婚姻补办结婚手续而需接受的体检.但由于新<婚姻法>的实施,许多新婚夫妻都没有自觉进行婚前检查,为此,本文对2000年7月~2003年7月来广州市东升医院接受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预婚对象的传染性疾病血清学检查结果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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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婚前体检现状及问题分析
婚前医学检查是妇幼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保证健康的婚配,防止有关疾病的传播和遗传病的出现,而且有利于婚后夫妇生活幸福和愉快,并能促进后代的优生,有利于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在获得婚前体检合格证书后,方能登记结婚.通过对都匀市妇幼保健站近五年来的婚检工作的调查和了解,以此来探讨怎样提高本市的婚检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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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悄无声息软刀杀人
"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女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不打得鼻青脸肿,缺胳膊少腿就不算是暴力".提起家庭暴力,人们往往会想到拳脚相加,头破血流.但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形式不再局限于拳打辱骂,而是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这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家庭问题,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犹如慢性病悄无声息地吞噬着家庭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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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改变女儿姓氏,我能要求恢复吗?
律师:我与妻子钟某因性格不合,经过双方协议,在三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年仅8岁的女儿随她生活,我每月付给1 5 0元生活费.近,钟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女儿的姓氏由随我姓李改为姓她的钟,我得知后要求钟某恢复女儿的原姓氏,否则我不付给生活费.然而钟某却说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随她姓钟也是合法的,而我不付给女儿的生活费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请问,前妻擅自改变女儿的姓氏,我能要求恢复吗?李伟李伟同志:你前妻擅自改变女儿的姓氏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恢复原姓氏.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在父母离婚后,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是不得随意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的,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人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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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精神病,可否离婚?
律师:我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发作就打骂家人,使我经常生活在恐惧之中,非常痛苦.现在我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提出离婚? 宁夏刘秀琴 刘秀琴同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