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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思考
1 案例某市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药品批发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下设有7个县医药分公司,其中A、B、C、D 4个县分公司领取了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另E、F、G 3个县分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2004年10月,市公司购进女宝胶囊5000盒,其中3000盒加价5%后,分别交给下设A、B、C、D 4个县分公司销售,并出具了税收发票,另外500盒未加价直接调拨给E、F、G 3个县分公司,由该三个分公司以市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该批女宝胶囊经检验,含量不符合规定,属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