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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宿州市非法行医现状调查分析
目的:研究分析宿州市非法行医现状,为制订卫生监管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根据2012年宿州市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所获取的非法行医案件,结合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进行分析.结果:2012年全市共查处、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121户次,罚款108户,罚款金额40.95万元,移送刑事案件24起.无证行医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出现在城乡结合部.结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仅仅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尚需继续努力、综合整治、长效监管、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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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准登记情况调查分析
作者调查分析了283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准登记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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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使用的探讨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同时对暂缓校验作了具体的要求,使暂缓校验具有可操作性。实际上医疗机构监管很少使用暂缓校验,作者对如何使用暂缓校验进行分析和提出可探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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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医政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随着医疗市场的不断发展,校验工作在实际的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探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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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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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吊销某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的分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而被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典型案例.案由比较简单,但案情却相对复杂,涉及到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经营以及违反《药事管理规定》等问题.笔者对整个案件从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认定、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计算、民营医疗机构主体认定、文书送达、卫生监督约谈和行政处罚后回访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提出了很多观念,对卫生监督类似违法案件的查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