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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与终争议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鉴定医师必须要解决2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此属医学诊断问题;继而根据被鉴定人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后得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此属法定能力问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为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近年来,不时有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反复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事例发生,引起消极的社会反响.因此有人指责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恰当地涉及法律问题,篡夺本属于执法人员的裁决权;同时,因为精神医学的复杂性,鉴定人有时也感觉难以在短时间内非常明确地解答有关法定能力问题.这种形势下,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应效仿英美等国家,只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说明,而不涉及其责任能力的问题,即推行英美法系的终争议规则.该观点看似合理,近颇为流行,在业内引起广大鉴定医师的困惑.为澄清这一问题,我们对这一规则的渊源和变迁进行了研究,在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诉讼体制现状的基础上,认为脱离我国整体诉讼制度的改革而推行该规则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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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案例教学法在人体解剖学教学中的设计思路探讨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主要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又叫做病例分析法,在临床课教学中早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基础医学课程教学中,特别是在人体解剖学尚处于探索阶段.学习这门课时由于学生尚未具备任何医学知识,采用案例教学法(病例分析法)有很大困难.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解剖学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了解剖学教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Internet的发展为人体解剖学案例收集提供了可能.如何运用多媒体技术引入人体解剖学案例教学法,我们提出如下设计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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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情同意的发展史正确认识知情同意权
1 知情同意权的诞生"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在英语语言文献中,涉及知情同意的首次记载可追溯至1767年的英国slater案[95Eng.Rep860(K.B.1767)].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实施手术前取得患者的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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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引入医疗损害鉴定的可行性探讨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对于厘清案件事实,解决医疗纠纷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介绍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联系我国医疗司法鉴定现状,从目前我国医疗司法鉴定的缺陷入手,对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建议我国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限制,在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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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卫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启示
据英美十所著名高校的官方网站介绍,卫生法学在英美法学学科中具有重要地位,英美高校构建了系统的卫生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卫生法学相关课程非常丰富,培养了各类卓越卫生法律人才.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进一步重视卫生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开展多层次的"法学+医药类专业"的双学位教育,开设更加丰富的卫生法学课程,提高我国卫生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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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肿瘤放射治疗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ratl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主要的教学方法[1].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在实际案例中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具有高度的拟真性、鲜明的针对性、学生的主动性、过程的动态性等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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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改革的启示
司法鉴定过程中专家证人制度是其灵魂.就国外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大相径庭.本文从概念定位、选任和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专家证人方面的规定,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