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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素质情况分析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及卫生部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设有检验室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上岗.为保证浙江省化妆品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为此,于1996年1月,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微生物检验人员,在举办专业知识辅导班和自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地进行了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的理论知识、操作技术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