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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如何入主“医”和“药”
关于商业健康险的利好政策一直在密集出台.早在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2015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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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医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答复
就部分读者来信询问个体医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经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单位,现将答复摘登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免税项目除外),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医生提供有偿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规定,个体医生缴纳个人所得分以下几种情况:①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许可证),以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形式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以该医疗机构取得所得作为个人应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②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纳税的个体医生应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得出应纳税额.其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个体医生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