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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医疗废物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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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医疗废物处理的法律属性
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滋生物,如胎盘、离体残肢、死胎等.它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归原来的身体权人即患者所享有,不归属于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支配人体医疗废物,基本规则是尊重权利、保证健康和防免社会危害[1].而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是将人体医疗废物作为病理性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处置.我院也曾发生因车祸而遭截肢的离体残肢处理过程中,院方认为应属病理性废物由医院处理,不得交由家属处理,怕处理不当引发社会恐慌,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处置不当责任.而家属方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人死后要留下全尸,执意要取回离体残肢,遭院方拒绝后,误以为院方存在医疗过失,不敢将残肢还给他,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一周后才妥善解决.现谈谈我院近阶段对人体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法律规避,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