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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及我院使用情况所谓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下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1].在现实中,医院均会拥有特定的特种设备.以我院为例,现拥有高压氧舱(18人舱)一部、婴儿氧舱3部、电梯7部、提升机2部、中心供氧液氧储槽一只(容积5m3)、消毒蒸锅一个、各类气瓶100余只等多种类型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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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解读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做了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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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产品质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作业场所的设备及人身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福建省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在我省境内制造的起重机械,其产品制造过程必须经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提供用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