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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刨置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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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采供血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汪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样适用于血站因采供血等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即血站需向法院提供自己严格执法、在采供血业务中无过错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