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8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2010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评审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岗才能组织申报,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1.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三次以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4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符合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3.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5.在汶川、玉树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立功受奖者,获奖后三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资历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及《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任职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应成绩。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翻译系列)评聘副高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考试成绩证明的当年至次年内可作为有效成绩使用一次。

  (四)论文条件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教学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二级三级医院(指市区县属二级、三级医院,下同):有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学术文章(其中1篇须为论著或综述或经验交流),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乡镇医院:有2篇以上文章(关于临床实际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等),其中至少1篇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

  2.主任医(药、护、技)师

  (1)教学医院:有5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的学术文章在SCI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论文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二级三级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乡镇医院:有3篇以上文章(关于临床实际工作的综述、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等),其中至少2篇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3.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4.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5.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6.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渝职改办〔2008〕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方式及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

  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其中16份另装一袋),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其中18份另装一袋)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7)

  10.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9〕290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8)。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任职期内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9)。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10)

  (二)材料要求

  1.关于《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重庆市卫生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的规范填写及注意事项,请参看《重庆市卫生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Html/2009-07/16161429.html)。

  2.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等)须为正式发表并刊登的文章。清样、草稿等一律不予接收。乡镇医院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文章除有2篇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统一书号和刊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外,第3篇文章如为业务总结,须有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章;乡镇医院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文章除有1篇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统一书号和刊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外,第2篇文章如为业务总结,同样须有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3.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5.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6.执业资格鉴定: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7.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公示表外,其余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0)。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10月15日-10月31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11月1日-11月1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宋红艳

  联系电话:677065086770658167706587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申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47号)所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并将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和个体医疗卫生单位,切实组织好本区县的职称申报工作。

  附件: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4.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

  5.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6.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

  7.诚信承诺书

  8.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9.委托评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