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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研究
目的 对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方法 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分析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探讨了在医药卫生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果 与结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弥补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遏制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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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探讨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我国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构成要件、计算方法.在各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从整体上促进社会公共卫生的安全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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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损一赔十"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其发挥阻遏食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作用的前提.将从价值目标、责任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角度对该法第九十六条进行阐释,以求为将来该条规定的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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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探讨
目的:研究中国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为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比较,指出中国目前现有的确定方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现状与药品侵权事件的特点,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计算方法.结果与结论:中国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金应为补偿性赔偿金的3~5倍,具体倍数大小由法官根据相关因素的等级的不同自由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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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工艺专利侵权的救济与制度完善
本文基于我国药品工艺专利侵权的司法现状,总结了我国药品工艺专利侵权权利救济的诸多难点,并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后就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及如何完善现有司法制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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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惩罚性赔偿
文章从立法功能的角度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具有保护弱者的目的,并通过对我国医患双方的现状分析,认为医疗机构的经营者和患者的弱者地位已经在法理上构成医疗服务这种消费关系,并认为可以在医患法律关系中针对医疗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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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随着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不断深入,人们加深了对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探讨中国建立违约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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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克服环境侵权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本文探讨了在环境侵权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而提出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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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制售假劣药品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文章在阐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恶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意义,通过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提出了我国应率先在食品、药品领域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就药品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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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保护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讨
目的:为加强我国药品专利保护提出立法建议.方法:通过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状况的梳理,分析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学以及建立博弈支付矩阵,探求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合理性及经济性.结果:我国已形成以知识产权法为主、多层级法律规范为辅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备法理学基础,博弈模型结果表明高额赔偿金对药品专利具有双重保护作用.结论:我国有必要在现阶段的药品专利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药品专利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激发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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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侵权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药品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事件,现行的药品补偿性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充分补偿患者,惩罚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并遏制其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怒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可弥补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该文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系统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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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身损害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析
近年来我国无人身损害的药害案件频发,《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缺乏对这类新情况的规定.为了保障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无人身损害的药害案件中,并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予以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应当以药品价款为基础,并施以一定浮动比例和上限,同时也应采用递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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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试验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规制,并将赔偿建立在人身损害后果之上,忽视了两者从目的到效果的本质区别,不利于受试者利益的保护.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体系,不再强调人身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而以试验者的重大过错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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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程序
《侵权责任法》中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且在药品侵权中引入该制度.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方式、惩罚性赔偿可否与一般赔偿分开主张、不真正连带人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等进行分析,得出在实际运用中惩罚性赔偿的程序,旨在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药品侵权领域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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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但该解释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争议,举证责任转换、鉴定人配套机制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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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研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完成对非法行医所致之侵权对象的有效救济。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着赔偿适用标准不合理、补偿不足、因果关系判定困难等问题,故在非法行医这种恶意侵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同时,为了防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应对其在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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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中“明知”要件的研究
明知药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文借鉴刑法学中客观的超越要素理论,对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明知”的法律渊源、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研究;认为故意隐瞒药品缺陷、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缺陷药品、故意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广告欺诈等属于明知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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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 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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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方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患方损害时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规定医疗产品责任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医疗产品责任可分为药品损害责任、消毒药剂损害责任、医疗器械损害责任以及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责任等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医疗产品责任与医疗技术责任发生混合时,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疗产品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医疗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司法适用问题,以指导司法部门公正、合理地解决因医疗产品责任导致的各种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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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探究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适用该条款时,应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责任主体以及结果要件等多方面进行把握.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消费者适用《食品安全法》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