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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致损赔偿归责原则的探究--从《侵权责任法》第59条窥见
输血是临床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至今对血液的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灭活技术尚未完全解决,输血感染还难以完全避免[1]。细菌、病毒、寄生虫、螺旋体均可经输血传播,其中病毒对受血者威胁大,特别是丙型肝炎病毒(HCV )和艾滋病病毒(H IV ),丙型肝炎容易慢性化,对受血者健康危害大;艾滋病病死率极高,无特殊治疗方法[2]。而其他因输血感染的疾病如乙型肝炎、梅毒、疟疾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对受感染者造成经济、心理和生理上的打击。虽然,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59条指出,输血感染赔偿问题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输血感染者求偿仍然困难,甚至部分感染者得不到赔偿。为改善这一状况,有必要以该法条为基点,对我国输血感染的致损赔偿归责问题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