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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被害人医学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性侵犯(sexual offences)包括强奸、猥亵等违背被害者本人意志的性犯罪行为。本文讨论的强奸,指违背女性本人意愿,由男性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对其强制实施的性交行为[1]。我国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医学处理尚无一定规范。在实践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法医多强调采集与破案有关的证据,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被害人的身心创伤给予足够的医学保护。②被害妇女在与妇科医生接触前,往往业已丢失了很多证据(如就医前已洗浴、更衣、甚至事发很久后才报案或就医);而医生在检查和治疗的过程中,又因缺乏相应的法医学知识,不了解如何做到证据保全,以致给公安部门破案造成困难。③妇科医生在处理被害人躯体创伤时,忽略了防治性病和预防妊娠。④医生仅注意对躯体创伤的处理,忽略了对被害人近期和远期心理创伤的评估和治疗,这一点在我国尤其带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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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和医学双重角度看医疗纠纷与医学保护
在人类科技与文明进程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推进的今天,人类对医学的认识和自身的健康生存状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医疗纠纷的范围和程度还有待我们重新认识和定位.人们一方面渴求医疗救助,一方面又怕医疗事故的降临,在"又爱又恨"的心态下寻求着医学和法律的救济,人们要么单一的从法律角度看待医疗纠纷,要么单一的从医学角度看待医疗纠纷,但医学和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如何既考虑保护单个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作为特殊行业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医学的风险性、医疗技术的发展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今天法学界和医学界应该共同探讨的问题.不管怎么说,"无论法律多么有力以及我们多么希望法律不断强大,适可而止仍是法律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