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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告收回"的几个法律问题

周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食品……".由于"公告收回"的一些法律程序没有明确,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公告收回"的行政行为不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在此,就"公告收回"的属性、它的执行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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