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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认定的探讨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备条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除具备自然人犯罪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外,另应具备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因此依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它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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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违法行为的划分
本文针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进行分析,应从其客体、客观方面及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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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次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轻于其他过失犯罪,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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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行医罪
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的概述,进一步明确本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的定位;通过对非法行医犯罪构成的分析,掌握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具体要求;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及在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剖析,探究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解决办法.后提出立法建议,使该罪名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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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认定
目的: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均为间接故意,客观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生产、销售劣药罪为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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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分析追究医疗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
近年来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进而追究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罪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结合案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件的过失、危害行为、因果关系、主体的认定,从中找寻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避免在辩护中陷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