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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导原则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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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洲生物类似药的发展
生物类似药(biosimilars)是与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高度相似的药物,与小分子仿制药物(generics)不同,生物类似药并不是他们参比制品的精确复制品.尽管高度相似,生物类似药在某些方面仍然可能与参比制品不同,生物类似药间也会互不相同.生物制品不仅由于其复杂的性质和生产过程,还由于存在独特的免疫原性和活性的安全隐患,给研发和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欧洲药品管理局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指导原则建议采用“证据链完备性”(totality-of-evidence)的方法全面覆盖生物类似药物开发的各个步骤,包括分析表征化、结构相似性和功能等效性等的证据.这种“证据链完备性”是生物类似药整个研发过程中其余工作的基石,包括必须的动物试验研究、人体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以及至少1个临床研究,以证实生物类似药功效等效,并且免疫原性或安全性风险没有增加.临床研究应选择敏感人群来进行试验,以便发现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差异.工艺稳定质量恒定的生物类似药的研发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患者得到良好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