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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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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反思--《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对比
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致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别。《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准用产品责任,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利益,但也给医院和血站等公共服务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本文围绕血液及血液制品是否属于产品、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患者损害与输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需如何分配、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随着医疗改革“医药分家”制度的推行和基于公共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的公益性质,针对输血感染致害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医方的责任;同时,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举证责任也应在医患双方之间作出合理分配,不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举证分配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了设立医疗强制责任险制度和赔偿基金等建议,以期为解决输血感染纠纷寻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