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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学生伤害事件的处理

时间:2012-10-08 16:0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现阶段处理高校伤害事故的权威依据是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现阶段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受害者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在校生绝大多数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学生,冇资格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是完全刑事责任人。

  受害者为独生子女的情况增多: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现在的高校在校生独生子女十分普遍。一方面他们在家庭和社会的关爱甚至溺爱的环境下长大,虽已成年但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并不成熟,对于潜在的安全隐忠以及自身行为可能给0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往往成为伤害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致害者:另一方面也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不论子女是伤害事故中的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家长都会倾其资源维护自身的权益哪怕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权益也就成为常事,从而严重影响甚至完全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耍承受空前的压力。

  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至少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賠偿费用:高等教育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但现阶段很多的高校都存在经费不足的情况,国家也没有用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拨款,在学校需要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费用无从支出。

  因自身心理原因致伤害的案例增多:社会转型期的大学生呈现出的心理问题增多,在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方面缺少必要的引导。在重要程度上社会交往是第一位,情感排第二,学习问题在第三位。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的归责基础:校方对其教育和管理下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肇始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关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六条中的"社会活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因为社会活动不易冇偿交易为前提。高校应当是包含在从事社会活动的主体之内的。相关的司法实践也己明确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顸防和法律应对:校方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积极预防

  1 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患于未然。

  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不但对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不幸,同时对学校的声誉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一定要把对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既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又要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同时还要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2 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两小时报告制度。

  两小时报告制度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扣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教育部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此法律规定,学校应形成制度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此事。一旦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能迅速做出反应,并进行适当干预。及时上报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使相关贵任人和领导千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为随后的最终了结事故打好法律基础。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户重后果的.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也应当包括刑事责任一一如果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学生伤亡进一步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关贵任人的刑事责任。

  3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伤害保险,对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多一逍保障。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受害学生的赔偿得不到彻底解决。为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难以赔偿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让学生自愿参加伤害保险,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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