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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以"输血感染丙肝案"为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将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界定为医疗产品,但该法未明确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一起疑似输血感染丙肝案,得出结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应单纯地分配给原、被告中的一方,而应从公平的角度让原、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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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
在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在客观上对患者没有做出直接结合的侵害行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医疗机构和国家监管部门应当承担医疗产品的补充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存在终责任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有权向终责任人追偿,同时,应当允许合同相对人依违约责任向非终责任人的相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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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浅析
医疗机构是否应就医疗产品损害对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既是医疗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由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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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浅析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念解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0页)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也属于产品,因此,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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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判断公司医疗产品的交流信息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的基本原则与实例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017年1月发布了“符合FDA核准的说明书的医疗产品的交流信息——问答供企业用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介绍了FDA判断公司提出的有关产品应用的交流信息是否符合说明书(即是否在说明书允许的范围内)的基本原则并列举了实例.介绍该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并期望对我国医疗产品交流信息的规范化及其监管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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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医院医疗设备和器材的供方评估工作
供方评估是医院医疗产品购置管理中确保医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简要介绍供方评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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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事实和法律障碍
医疗产品致害事件极多,但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案件极少。究其原因,首先是医疗过失制度的干扰;其次是不良反应制度掩盖了部分缺陷致害事件;后,医疗产品缺陷难以证明。因此,作为个体,患者能够发现缺陷的医疗产品,范围相当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