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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抗病毒药品强制许可国际现状与我国实施强制许可可行性分析
目的 分析国际国内艾滋病抗病毒(ARV)药品强制许可状况,为中国实施强制许可提供建议.方法 在回顾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可能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对部分ARV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及中国实施强制许可后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结果 中国ARV药品费用控制形势严峻,对部分费用高的药品实施强制许可有其必要性.目前国际国内法律环境为强制许可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内已具备仿制生产技术和能力,还有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可借鉴,故中国对部分ARV药品实施强制许可具有可行性.结论 中国可对部分ARV药品实施强制许可.除需应对国际上的质疑和诉讼考验之外,同时还应注重确保强制许可药品的质量,发展国内药品研发生产能力,以及对包括ARV药品在内的基本药物统筹考虑降低费用,增加药品可及性的综合策略和可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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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获得性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人们通常所说的TRIPs协议.其对药品和药品生产方法实施专利保护,这种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独占权,独占的结果必然是垄断利润的产生,导致专利药品价格的上扬,这直接影响到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购买药品、享受医疗服务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的穷人可能无法承受专利药品的价格,阻碍药品可获得性的大化.本文分析了药品可获得性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认为其并不矛盾,并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来保障本国公民的专利药品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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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理性认识
目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连续爆发,造成了禽流感防治特效药物"达菲"供应出现短缺,而该药品专利权拥有者在实施专利许可上步子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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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庸之道
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存在着多重权利冲突,其中为突出的就是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对立.试从伦理的角度来审视药品知识产权,以中庸之道来解决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道德困境.一方面.作为私权与财产权的药品专利权并没有与更优于它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保护药品专利权并努力促使这一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当药品专利权与位阶上更优于它的生命健康权相冲突时,专利权应让位与生命健康权,作出必要的自我牺牲.在具体实践中,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尊重差别原则,建立相应的专利药品价格差别制度,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以维护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