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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韩国针灸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启示
中医针灸疗法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例如美国已经有44个州加上哥伦比亚地区,都制定了针灸的许可制度和相关法律.但是各国对于针灸的认可程度还存在较大差异,致使不同国家针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参差不齐.文章主要从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以及获得医师类型三个方面阐述中、美、日、韩四个国家针灸考核制度的异同,并从中引发出我们对于中国针灸教育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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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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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前住院医师”的“非法行医”问题探究
目前,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作为一种特殊的执业群体,在临床实践当中承担着大量的医务工作,履行着住院医师的全部职责.但其临床执业身份常被患者及社会质疑,诊疗行为屡遭问责,甚至被误认为是“非法行医”,引发医疗纠纷.“注册前住院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呢?本文通过分析“非法行医”在不同法律层次中的概念,结合相关案例,对“注册前住院医师”的“非法行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