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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确定
2015年12月11日,记者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日前正式公布并施行.该标准确定了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此外,标准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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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印发今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方案开展时间为3月至4月,监察对象为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监察内容将围绕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落实瓦斯抽采情况、落实防突规定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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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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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