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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参考范文

时间:2018-09-06 16:3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编辑李 点击:

  教育法学论文参考范文

  “互联网+”时代高校法学教育变革

  摘 要:“互聯网+时代给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契机,高校教学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利用互联网的高效、快捷、实时共享信息,实现线上线下的师生学习交流,使不同高校之间的教学资源能够实现共享。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师;教学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以其高效便捷、实时沟通、信息共享而优势凸显。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改变传统的备课,课堂教学,教育资源的差异给学生带来的不公平,受条件限制,无法挖掘学生的潜质,发散思维,自主能动性学习差等等都可以在这一互联网教育模式下改变,以共享信息为平台,交互学习,实时答疑,以大数据为背景,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动态调整教学模式。

  二、“互联网+法学教师”的革新

  高校教师层次不一,有的年长的法学大家,由于缺乏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平台,且自身身体、条件、网络能力受限,无法将自己的法学理论内涵普及给更多的学生,而只能对所在院校的学生起到启迪教育;有的高校教师教学模式刻板,没有根据学生的反馈,结合互联网平台对自身的教学模式作出变革等,高校教师的合乎时代的人才技能培养则怠改善。

  国务院2015年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新型教育供给方式的指针,其中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自身与时俱进的更新尤为必要,单靠教师自身盲目学习互联网的新技术,不但成效甚微,同时于高校教师的整体技能的提升无益,这就需要学校发挥后台运作的主导支柱,响应国家提出的高校与互联网企业的配套,引进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平台,为创新教育模式的改革完善配套设施。在已具备配套硬件设施的前提下,对教师的互联网利用水平进行培训,根除传统的“单回路”(老师--学生)无反馈式教学,单板课堂弊端,利用互联网先更新自己的知识输出模式,利用数据平台,实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来变更自己的教学模式,不断调整适合最大多数人的教学模式。互联网时代下,教师不再是唯一的知识传授者,网络给学生提供的是更全面的学习渠道,部分教师“师者唯一”论的思想必须根除,回归教育的本质,提供便利学习的基础上,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关注提供可能,从而为社会输出真正“优质”的法学后备军,而非片面“高知识”的法律人。

  三、教学模式的更新

  互动式教育,“互动”顾名思义,以双方作为主动主体,交互式分享、学习、提升,而非传统的教师主导,学生被动的填鸭式教学。即使在高等法学教育的课堂中不乏风趣幽默善于和学生沟通交流的老师,但诚然此类甚少,且效率不高,老师的传授有限,难以集所有大家之所长于一身,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教育的最佳目的。“互联网+”时代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最大便利即是全国共享的法学资源,学生不会受到学校老师层次的限制,而可以共享优秀院校老师的精品教学以及实务部门的实践分享,在线课堂,平台的检索,裁判文书的公布等等为学生的远程学习,实时提问解答,了解实践裁判逻辑方针提供了切实的硬件条件。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书本,教条化的学习了法学原理、学术争鸣、法律法规,纵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将来走向实践前线,也是纸上谈兵。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首先,教材起到的只是辅助学生打下基本的理论基础,了解法律沿革,树立基本法学体系;其次,老师对教材内容的学术延伸也只是对法律渊源、体系、规则的合理拓展,学生在掌握书本教材的同时,要注重与实践的区别。这一点有赖于互联网背景下的辅助,如何高屋建瓴,既建立学生的理论书库,同时又能实践法律。

  同时互联网对法学的互动教学起到的只是硬件设施的基础性功能,具体的实现有赖于师生互动模式的践行。为了实现互联网与法学教育的真正结合,当务之急是改造主体一方的老师。首先,减轻老师的学术负担以及改革考核机制。迄今为止,全国各高校对老师的科研都有着明定的要求,老师要在教学计划下同时完成科研成果,作为文科类的法学领域,本身就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即创新程度困难之极,不是突然的灵感爆发,而是需要长期的理论根基,文献堆积、分析,在既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零星的合乎逻辑的新见解本就不易,在如此艰难的学术重压下,又要同时能够全身心或者积极的与学生互动,调动课堂氛围,在完成繁重的课业与有限的课时下实现额外的启发式教学,貌似不切实际。故在减轻科研负担,不再作为职称评定的硬性指标的同时,变革传统的考核机制,不以课本内容的机械完成作为授课成效的评定,转而从预先设定的教材知识结构是否完成来评判,充分发挥老师的主动性,有时间、又精力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创新思维。其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的制度改革。传统的期末试卷考试作为学生学生成效的唯一评定标准,这种刻板的书面检查,不能真正的起到训练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目的,应试教育的弊端彰显无遗。多数高校都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卷面成绩想结合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但是通过笔者的实际体验来看,平时成绩的衡量标准并没有一个合理化的模式,部分老师以考勤、简单的论文作业完成与否作为唯一指标,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强制学生进入课堂,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平时成绩比重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平时成绩的考核应由多部分形式组成。第一,考勤率,这是对懒惰学生的督促制度,必不可少;第二,课堂的互动,结合互联网模式下平台资源共享,老师通过前期的教学计划提示之后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提前在线学习平台上的精品课程,同时结合相应的案例裁判,作为之后课堂互动的基础,以学生的课堂表现足以检验其学习成效;第三,争议案件的针尖麦芒。采取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无领导式辩论,针对现实生活的案件,不局限于单纯的理论剖析,以学生的临场表现,对实务的裁决方案对比,以及前期国内外法学的积累,都可以在课堂上一览无余,真正的做到对学生日常学习、理论根基、实务判断的全方位督促与综合评判。

  参考文献

  [1]史蕾.“培育法律思维与‘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反思”,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J],2016年第10期;

  [2]吴卫军,宋含笑.“论‘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之转型”,高教学刊[J],201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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