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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3-04-24 10:3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经济论文,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加快农业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

  1.农业保险与农业再保险合并立法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对农业再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太成熟,加之当前我国农业再保险立法一片空白,采用农业再保险单独立法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

  我们可以综合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将农业再保险制度直接规定在农业保险法当中的合并立法模式,明确农业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的职责、农业再保险运营模式及交易规则、政府部门的支持政策等等。

  巴西农业保险、农业再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而我国农业跟巴西一样,都是小农经济生产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巴西在农业再保险立法及实践上的经验。

  2.制定农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农业再保险合同是确定农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我国农业再保险业务顺利展开的前提。农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结合农业再保险的政策特殊性,考虑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当前我国农业再保险合同主体形式过于单一,可适当开放市场,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业务或者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第二,明确规定农业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利益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第三,制定农业再保险业务信息保护机制及信息泄露处罚措施,维护各个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及利益。美国建立了完备的农业再保险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1947年颁布的《标准再保险协议》,我国可以在再保险合约方式的选择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相结合。

  (二)成立农业再保险相关机构1.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是准公共物品,政府参与农业再保险经营会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需要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以法律形式规定所有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国家财政承担超赔部分。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保障,监督政府再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对于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具体运营机制,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2.成立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数据中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农业信息、气象数据、灾害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源的整合平台,农业保险数据的欠缺让农业风险评估以及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产品研发举步维艰。我国可在整合农业部、林业部、气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的数据资源基础上,成立一个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数据中心,进行数据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同时,应积极探讨数据的收集、分析、整合及更新机制,全方位理顺农业保险数据流程,规范农业保险数据的使用。

  3.成立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近年来,保监会大力指引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中介迎来了发展的新契机。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中介在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经济公司。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要为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资讯,介绍农业再保险业务,设计再保险方案,做出再保险安排;在合同有效期间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管理再保险合同,例如合同的续转、修改及终止等等;为农业再保险接受人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三)培养农业再保险人才培养基层的农业再保险的专业人才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制定合理的薪金结构,适当提高从事农业再保险员工的工资水平,避免优秀的人才流失到技术要求偏低但薪金偏高的部门。第二,委托高校培养专门人才,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提供实习机会、定期到学校讲学等方式,利用学校的资源共同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输送人才。第三,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第四,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农业再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制,也可以建议高校开设农业再保险方面的基础课程。

  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增强与国际再保险机构的合作,保险公司高管、政府官员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再保险理念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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