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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税制改革_对台军事斗争准备论文

时间:2012-03-05 14:10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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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各方面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1992年3月20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都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要求。同年3月至7月间,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学习邓小平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深化税制改革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
  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
  199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政、金融、外贸体制。
  同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同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
  江泽民、李鹏、朱róng@①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
  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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