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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之德性规范中的法制精神

时间:2019-03-11 17:22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1 点击:

  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很容易知道,政治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而法律就是实现这一秩序的最权威手段。在古希腊,正义在作为德性核心精神出现的同时,它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秩序。

  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由于在进入肉体之前"观照"真实世界的时间不同,从而产生了素质上的优劣,当人都拥有理智、激情、欲望的冲动时,个人的冲动均有所侧重,有的人善于思考,热爱智慧;有的人充满激情,追求名誉和权力;而大部分人渴望满足低级的欲望,对金钱和美色情有独钟,所以对于他们的德性要求也不可能一样,擅长思考的人以追求"智慧"为德,富有个性的人以崇尚"勇敢"为德,而欲望强烈的人必然要求以"节制"为德。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充分考虑了不同素质的人在城邦中存在时必须要进行一种协调,使这些个体的人和谐相处,发挥出各自的德性特长。

  于是,柏拉图提出要按照个人灵魂素质的不同,进行全体公民的社会职责分工,以"德性"的不同对个体人进行了阶层的划分,分别是领导阶层、军人阶层、生产阶层,将这三个阶层定为两个阶级,领导阶层和军人阶层属于统治阶级,而生产阶层是被统治阶级。领导阶层追求真理,通过"回忆"最高存在的"善的理念"来制定法律,让现实社会的法律尽可能地模仿和分有这种"善",以"善"教育和指导城邦,为全体公民谋求真正的幸福。在这里的"善",我们可以理解为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基于道德基础上得出的法律和规定,尽管柏拉图将这些我们今天称之为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制度认定为"善",但事实上,我们依然能看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和谐秩序需要的正是用这种"善"来维系,这种"善"本身是良好德性的一种根本体现,也是我们所说的德治的表现,但是,当柏拉图将个体的人划分为三个阶层两个阶级的时候,已经使"善"的实现被陆予了一种载体,就是统治阶级的指导和管理的强制性,否则就是对统治阶级的一种推翻和反抗。所以,笔者认为,柏拉图在对人进行阶层、阶级的分类时,尽管是尊重了人的德性需求,但是本身这种分类要想成立就必须带有让个体的入强制接受的意思,从这种分类成立的角度来看,理想、城邦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的体现,或者说是一种使德性、德治以法律形式出现的表现。

  从柏拉图提出以"哲学王"作为统治者的观点来看,柏拉图认为作为统治者的哲学王近乎圣贤,天生具有最美好的道德品行、理性和智慧。他认为要使他提出的理想国家的蓝图得以实现,就须由哲学王来当国玉,以哲学为工具来治理国家。但是元惰的现实打破了柏拉图这种梦想,他又提出了通往理想国的第二条途径,即所谓次优的理想,以人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棍合治理模式。尽管柏拉图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士来掌控,由于这种人很难找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应该说,在柏拉图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提出的"法律国家"一说尽管不够情愿,但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柏拉图从理想、走进了现实,认识到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理想国家的最佳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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