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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娟的分权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时间:2012-10-19 10:48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罔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但这一学说却为资t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泛.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1.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入的"关系权力的潜规则"等多种陋习,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化或者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

  2.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鸪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n考察我国当前的检察院体制就可以看出检察院集立案、调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利不平衡是带来很多问题的症结,必然反映到社会上去干扰法治建设。

  3.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孟德斯鸠在强烈抨击了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之后紧接着就说:专制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

  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

  由这一法理所决定,司法牟利的规模,是整个专制社会腐败过程中恶性膨胀最快的因素之一。所以,中国过去就有了"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民谚。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才能遏制司法牟利。但目前对当事人规定的程序是硬指标,对执法者规定的程序往往是软指标。我们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将党的领导由具体的、直接的领导变为一般的、政治上的领导,不再对具体案件做出指不或批示。

  二是要处理好与人大的监督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采取集体监督的方式,从直接的、对个案的监督变为指导性的、事后的、见解的监督。

  三是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首先,从人、财、物方面建立与地方政府相脱离的机制。法院的法官、院长由党委提名的机制改为由人大直接选举,并将法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脱离出来,由中央统一划拨。其次,完善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机制。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鸪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新的基础上确实改进了洛克的思想,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它为贵族争取了权力,抵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它不仅对早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椎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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