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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期刊网论法律至上

时间:2012-10-13 14:40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建立,法治的观念在我国己深入人心,但法治的关键是什么,法治的基础是什么,当法治与权力出现矛盾与冲突时,究竟应当依法办事,还是法治属从于仪力。所以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切实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是非常必要的一、确立法律至上思想的必要性所谓"法律至上"是括在整个社会调控系统中,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比较,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α这里指的"任何组织",既包括国家组织,也包括执政党在内"任何个人",既包括广大干部群众,也包括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依法办事",既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职能活动,也包括整个国家机器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转,依法治理国家在内。

  首先,法律至上是贯穿人类法治史始终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世界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和基本的特征。没有法律至上,也就无所谓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作为一条一般性原则,法律至上对于当代中国有着极为特殊的价值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其次,法律至上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主要的根本的途径和l方式就是制定法律,并且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的法律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全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我国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否则,人民的意志就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就必然受到损害。②再次,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才能彻底否定传统的"国家至土川政党至上"的观念,才能真正由"法治气t替"人治"。只有牛困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每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iT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管治社会。没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根据和来源都是法律,所以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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