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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 资产证劳的论述

时间:2012-08-28 16:04来源:未知 作者:360期刊网 点击:

  发表论文   资产证劳的论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同质资产进行组合,出售或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 SpecialPurpose Vehicle. SPv).使该部分资产从自身的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并以这一资产组合为偿付基础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发起银行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全球的资产证券化兴起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蓬勃发展于90年代前后,被称为21世界最伟大的金融发明。但正是这一伟大的发明导致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背后缺乏强有力的风险监管体系。

  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化的重要内容起步较晚,虽然已进行了大胆探索,积累了较多有益的经验,但总结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要继续健康地发展该产品,必须关注其风险,并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资产证券化监管原则

  1佣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附资产转移与 资产证券化>.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但该文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而2004年发布的《新协议》不仅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而且抓住了证券化结构性融资的特点,除了阐述一般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之外,还对证券化中发起银行保留的头寸、提前偿还条款、银行提供的隐性支持等做了专门的规定。《新协议》中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特点有:

  (一)监管对象多样化

  《新协议》资产证券化监管对象除了传统型证券化类型,首次对伴随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而新油嗨的综合型证如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资本要求。同时.<新协议》还提出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交易结构均适用该种资本监管要求。

  (二)强调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

  《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超越法律和会计处理形式,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来判断银行的风险转移程度。这一规定避免了以前的监管真空,使银行在未能有效转移风险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利用这种新兴金融工具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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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引入"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概念,明确监管资本计提方法

  《新协议》引入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强、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掉期、信用衍生工具、分档次担保、储备账户等。根据这一概念的定义,银行无论以何种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只要所形成的风险暴露具有相同的风险特征,就应按同样的资本要求计提监管资本。《新协议》引入这一概念也是对前述"经济实质"原则的具体运用。

  三、我国开展资严证券化业务的风险(一)资产证券化普遍存在的一般性风险1、系统性风险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其结构复杂,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可能采取低价方案作为促销手段,同时还存在着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导致的低定价交易。此外,由于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往往根据自己对短期市场的预测来判断金融工具的价格。况且资产证券化很容易导致道德危机的发生,即银行更愿意将优良资产保留在自己的账户上而将不良资产拿出来进行证券化,这无疑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影响投资者对投资证券化产品的热情,从而导致证券化采取低价方案。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2、操作风险

  银行通常采取真实出售方式转让资产,用以改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产负债表。但真实出售的确认是比较困难的,它受到追索权、定价机制、合同关于赎回资产权利的规定和剩余受益的归属等因素的影响。一旦资产的转让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而被认定为担保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则导致操作风险可能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