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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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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